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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8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网络安全法》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理解与适用
    
    一、概述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确切地说,这种民事权益就是自然人享有防范因非法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而使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遭受侵害或损害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究竟是叫“个人信息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均非关键。重要的是,法律上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以及在这种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何种救济。
    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及各地区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主体针对个人数据享有的权利内容作了很详尽的规定。在该条例第3章中,赋予了自然人针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以下七种权利:(1)访问权,即数据主体有权从控制者处确认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以及有权在该种情况下访问个人数据和相关信息(第15条)。(2)更正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及时更正其不准确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基于处理的目的也有权将不完整的个人数据予以补充完整(第16条)。(3)删除权,也称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并且在符合规定的理由的情形下,控制者有义务及时删除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第17条)。(4)限制处理权,即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有权限制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第18条)。(5)数据可携带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获得其已经向控制者提供的个人数据,以结构化、普遍使用的机器可读的形式,并有权不受控制者的限制将该数据提供给其他控制者(第20条)。(6)反对权,即数据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反对控制者为了执行公共利益的任务或行使控制者的公共职权或者为了追求合法利益的必要而对数据进行处理,包括进行相应的数据画像;除非控制者能够证明其合法利益高于数据主体的利益、权利和自由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第21条)。(7)反对自动化决策包括数据画像的权利,即如果某种包括数据画像在内的自动化决策会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效力或造成类似的重大影响的,数据主体有权不受上述决策的限制(第22条)。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之所以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是因为欧盟认为,自然人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获得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均享有其个人信息受保护之权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concerning him or her.)。”此外,《欧盟运行条约》第16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当然,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鉴于条款”的第4条也指出:“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必须考虑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并应当根据比例性原则与其他基本权利保持平衡。”
    在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赋予了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能:其一,查阅、复制权,即自然人可以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第1句);其二,更正权,即自然人发现其被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第2句、《网络安全法》第43条);其三,删除权,即当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该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网络安全法》第4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8条)。但是,我国法尚未对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反对权以及反对自动化决策包括数据画像的权利作出规定。
    
    
    二、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一)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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