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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雇用、组织及教唆帮助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雇用、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造成自然人损害的,这些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两个以上信息处理者参与了同一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信息控制者的行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此时,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当然也可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当中。从比较法来看,也有相应的立法例,例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82条第4项规定:“当不止一个控制者或处理者,或控制者与处理者同时涉及同一处理,而且它们对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处理所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每个控制者或处理者都应当对损失负有连带责任,以便保证对数据主体的有效赔偿。”再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83条第3项规定:“在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场合,如果无法查明数个参与处理的控制者中谁造成了损害,则每一控制者或者权利行使者均负有责任。”
    
    
    六、侵害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很多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一些网络企业利用App大规模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一些所谓的数据公司大肆非法买卖数据等。针对这些情形,除了受害的自然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或者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外,还应当鼓励公益诉讼。因此,未来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撰稿人: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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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法学研究,2018(4).
    [2]按照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数据的控制者能够证明其无须对造成损害的事件负责,即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3]Paul Voigt&Axel von dem Bussche,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Springer,2017,p.208.
    [4]Vgl.Paal&Pauly,DS-GVO BDSG,2.Auflage 2018,Rn.4-9.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判决还可参见“王某春与王某香、李某香等隐私权纠纷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
    [6]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法学研究,2018(4).
    [7]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
    [8]参见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第C项的规定。
    [9]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信息中介将一名妇女的社会保险号和雇佣信息出售给了跟踪者,结果导致该女士被找到并被枪杀。Remsburg v.Docusearch,Inc,149 N.H.148,816 A.2d 1001(2003).
    [10]由于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个人信息纠纷”这一案由,因而此类案件即便不构成隐私权纠纷或名誉权纠纷的,也基本上会以这两类案由立案审理。例如,“王某龙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慧某驿站网络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
    [11]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此类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占整个案件数量的比例高达5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个人信息保护类民事案件研讨会参考资料.北京,2018:29.
    [12]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朱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个人信息保护类民事案件研讨会参考资料.北京,2018:29.
    [14]相关案例参见“赵某与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某华、杨某东,第三人宋某友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840号民事判决书。
    [15]相关案例参见,“孙某东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378号民事判决书;“季某红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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