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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
    非法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是指未经许可而擅自窥探、监视他人的私密活动。个人的私密活动也是隐私权的客体,行为人非法窥视他人私密活动,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例如,在“张某诉潘某等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相邻,被告在其房屋房门外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连接至家中电脑,摄像头采集画面的区域既包括被告自家区域也包括和原告共用的区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被告拆除摄像头。法院审理认为,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被上诉人的隐私权,因此,法院判令上诉人拆除安装的摄像头。[14]在该案中,行为人虽然没有侵入他人住宅进行拍摄,不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但行为人所安装的摄像头能够准确记录受害人离开住宅和进入住宅的时间等信息,构成非法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
    3.非法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所谓非法窃听,是指未经他人允许而安装窃听设备,偷听他人的通讯、谈话等活动。在现代社会,通讯方式不断增加,因而,侵害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的方式也在不断增加。据报载,行为人通过在宾馆安装针孔摄像头的方式,偷拍、偷录他人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有的网购平台上,出卖各种隐蔽式偷拍摄像头的事情随处可见,有的出卖人甚至还提供订制服务,为行为人偷拍、偷录他人的行为提供帮助。[15]例如,在“张某一与张某隐私权纠纷案”中[16],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张某一的房间外,对张某一在其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对张某一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张某一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应享有合理的期待,张某一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因此,即便如张某所述其并非刻意偷听,张某将谈话内容录音并发送给他人亦构成侵犯张某一隐私权的行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为人如果安放了窃听装置,即便没有收集到任何声音,也可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17]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窥视、监听他人私人居室、私人场所等私密空间的方式获取他人的私人活动,除了构成对他人私密活动的侵害,还应当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的侵害,如利用望远镜、长焦镜头偷窥他人居室的行为。当然,国家司法机关出于调查犯罪、国家安全等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有权监听或检查个人的通讯,该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4.非法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所谓非法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散布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个人私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应当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非法泄露和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既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也包括向特定范围内的主体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而使他人的私密活动被他人所了解,即应当构成非法泄露与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具体而言,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非法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从实践来看,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偷拍他人,如非法拍摄他人的裸体照片,不仅侵害他人隐私权,而且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即使是知名人士,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应受到保护。[18]例如,在“徐某某等诉王某某、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中[19],原告徐某某、马某某和家人、朋友于2015年8月27日到被告某某旅游公司某某中心消费,当二原告游完泳后到大众女淋浴室洗浴时,被告王某某正在隔壁检查空调,王某某听见浴室有声音后,爬窗偷看,拿出手机欲进行拍摄,被二原告发现后及时报警。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某某旅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非法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偷看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如果是出于医疗教学等的需要,则应当征得病人的同意,否则也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当然,权利人在主张其身体隐私受到侵害时,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未经其同意而暴露其身体隐私,否则可能难以获得救济。例如,在“陈某与香蔓丽儿美容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在美容过程中长期拉开窗帘,导致其身体隐私被偷窥,从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事发理疗窗外区域属于沿小区河畔的绿化死角,并无铺设道路通向该区域,且面积狭小,事发时该区域还有两处茂盛竹林遮挡,鲜有人迹,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段有人在理疗室窗外偷窥陈某背部”,因此,原告的主张无法成立。[20]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在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形下,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具体如下。
    1.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非法收集他人的私密信息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他人的有关个人健康状况、宗教信仰、财务状况、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且对原告构成了实质的“侵扰(intrusive)”[21]。例如,在“泄露业主住址案”中,法院指出,“公民的住址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本人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22]。再如,在“罗某诉某保险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23]。
    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非法收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仅包括非法收集权利人本人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包括收集权利人的家庭信息。个人的家庭信息包括家庭财产、婚姻情况、子女状况、家庭生活等各种情况。因为家庭生活在个人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家庭信息也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公众人物,其家庭信息如果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无关,也应当受到保护。行为人非法披露、公开或散布他人的家庭隐私,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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