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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家庭隐私。家庭隐私是以家族关系、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形成的隐私,具体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婚姻状况(如离婚史等)、是否为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夫妻关系是否和睦、个人情感生活、订婚的消息等。个人的婚姻状况是个人重要的隐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但如果个人自愿将其婚姻状况公开,则相关信息即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在“杨某某与沈阳日报社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明知报社记者欲拍摄单亲家庭的照片而同意拍摄并同意在报纸上刊登,无论是为解决生活困难还是为文章作配片,都证明上诉人已默认将其婚姻状况公开”,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42]
    有学者认为,家庭隐私实际上是共同隐私。[43]笔者认为,虽然家庭隐私涉及多个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涉及个人的私人生活,本质上仍然属于个人隐私。当然,家庭隐私与单个个人的隐私相比,仍有一定的差别。单个个人的隐私更多地侧重本人具有私密性的生活或历史信息,而家庭生活则更侧重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或历史。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生活一词在相当程度上关涉其他的家庭成员。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擅自披露某公众人物家庭的其他成员的私人信息或者私人生活,仍然侵犯了该公众人物的隐私。
    第六,基因隐私。基因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分子片段,是人类基础的遗传信息单位,它决定着一个人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过程,决定着一个人所有的生理特性和行为特征。[44]基因隐私是指个人对其私人基因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的权利。[45]基因中存在个人甚至其家庭的重要生理隐私,因为基因中记载了个人的遗传密码等生命信息,而且也可以从基因中了解个人的疾病史。对基因信息的披露将对个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他们在医疗、意外、伤害、人寿方面作保,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接收他们等等[46],所以保护基因隐私非常重要。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有的国家专门制定了基因隐私保护的立法,如瑞士的《人类基因检验法》、美国的《反基因歧视法》、德国的《人类基因检测法》、葡萄牙的《个人基因信息和医疗信息法》以及奥地利的《基因技术法》等。在我国,个人的基因信息既是个人的敏感信息,又是个人的核心隐私,个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自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基因隐私的相关纠纷。例如,在“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中,原告因在某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遭拒录,后其将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在一审败诉后,原告又提出了上诉,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7]该案也提出了个人基因隐私保护的问题。基因隐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身份识别性。基因中包含了个人的生命遗传信息,基因组图将记录一个生命的全部奥秘和隐私,对个人身份具有一定的识别性,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隐私将越来越重要。[48]“每个人只要抽一滴血,胎儿抽取少许羊水,就会让人的遗传密码曝光。”[49]基因信息的泄露将导致个人的未来生活部分或全部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果死者携带了某种带有社会烙印的变异基因,该信息一旦被泄露,则被怀疑携带有同种变异基因的死者近亲属可能会遭受社会的“基因歧视”,承受社会的不公正对待。[50]二是具有私密性。由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基因信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通过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可以推测出与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基因信息。因此,有观点认为,与其他私密信息相比,基因隐私更为私密。基因信息具有私密性。[51]个人享有其基因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行为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基因信息。三是基因隐私应当受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双重保护。一方面基因隐私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基因隐私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资源[52],个人的基因信息也应当受到个人信息权的保护[53],如对于掌握个人基因信息的相关主体而言,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1条请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基因信息的安全。
    第七,个人经历隐私。个人经历隐私是指个人对其以往的生活经历所享有的隐私权,包括个人的婚姻史、过去的恋爱经历、交友的经历、工作履历等。关于个人历史上的犯罪记录是否可作为隐私受到保护,在学界还存在争论。个人经历隐私具有一定的可利用性,例如,个人可以将其个人经历写成小说,或者改编成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等。个人的经历在性质上也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不论该个人经历是否会贬损个人的名誉,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窥视、窃听、刺探、窃取、偷录、偷拍、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第八,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私人信息。这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地点、交友范围、消费偏好、住址、住宅、电话、民族、宗教信仰、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这些信息未经许可,不得被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书信内容。例如,在“庞某某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本案原告被泄露的上述诸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54]。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确定隐私的内涵之后,隐私权的概念也就自然确定了。结合《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隐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通常认为,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法人在性质上属于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权。[55]诚然,法人也享有商业秘密等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但这些秘密本质上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主要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保护,而无须通过隐私权给予保护。[56]商业秘密不是一项人格权,而是财产权。而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隐私是和个人的精神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概念[57],它涉及的是个人的私人生活的安宁、独处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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