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30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2)私人谈话、住宿、旅行等私人活动。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私人活动也是个人的重要隐私。私人谈话信息隐私是指个人在交流过程中所产生的不愿为公众所知的隐私,即个人在进行私人交流时,其中可能涉及一些私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个人对此种谈话内容应当享有不受不法干涉和偷听的权利。就私人谈话而言,如果行为人偷听他人谈话活动,即便没有听到他人的谈话内容,也应当构成对他人私密活动隐私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偷听他人谈话活动并了解了谈话内容,则可构成对他人私人信息隐私的侵害。谈话隐私保护的并不是谈话行为本身,也并非保护谈话的自由,而是保护谈话中交流的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谈话隐私必须具有隐匿性,如在新闻发布会上主持人与记者之间的一问一答就不是谈话隐私。[30]但对谈话隐私的保护要考虑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加以判断。[31]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的谈话上网、擅自录制并透露他人的私人谈话,也不得对外公布他人的谈话录音。除了私人谈话,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收集他人的私密活动信息的,如收集他人的旅行记录、住宿记录等,也应当构成对他人私密活动隐私的侵害。例如,“狗仔队”[32]非法跟踪明星的行踪,记录明星的私人活动,并雇专人搜索明星的机票信息、出行记录等,此种行为实际上可能已经构成对私人活动的侵害。[33]
    3.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根据私密信息是否涉及他人,可以将其分为个人私密信息和共同私密信息。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的,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例如,在“孙某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签署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CDMA移动电话初入网登记表,提供了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私人信息……被告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之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所知悉的原告的私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事实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34]。
    个人有权隐匿其私人秘密,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判断私人生活秘密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将会对权利人造成积极影响或是消极影响,也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则都可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35]按照此种观点,个人有权决定某些私人信息或者事务完全与他人隔绝,抑或仅允许部分人知悉该信息或者事实。[36]而知悉该信息或者事实的人可能是确定的,如特定亲密关系中的个人,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在公共场所中知道个人身份的人。[37]二是如果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并非法律所要求必须公开的,则个人隐匿这些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就是说,虽然某些信息是个人信息,但如果此类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予以披露和公开的范围,则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例如,如果相关主体依法负有公开个人财产的义务,此时,其有关的财产信息即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一般而言,私密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个人的生理信息。生理信息包括个体先天得来的一切遗传信息和后天成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血型、肤色、长相、性别等。在各种生理信息中,个人的基因信息是最为核心的生理信息。[38]肖像本身不是隐私,但也可能涉及生理隐私。个人的生理信息还包括个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等信息,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用他人的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等信息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该条对基因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也通过隐私权对个人的生理信息提供保护。例如,在“刘某某等上诉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乐视公司将属于刘某某的个人信息秘密,以视频形式对外发布,其内容不仅涉及刘某某姓名、籍贯,还涉及其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未经授权、核实转载他人私密信息的,属于散布、公开、披露了他人隐私秘密,构成侵犯刘某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9]。
    第二,身体隐私。身体隐私是指不愿对他人公开的身体的各个部位,尤其是性器官、有残疾的部位等。保护个人的身体隐私并不意味着身体的每一个部位都是不能公开的,但个人的身体敏感区域可能关系到个人的名誉、贞操,尤其是对女性而言,身体的隐私更为重要,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33条在列举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时,特别规定,“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当然,对身体隐私的侵害不仅包括公开个人不愿意公开的身体部位,也包括公开个人的裸体照片。裸体照片也涉及个人的身体隐私,因此即使人体模特允许他人临摹其身体,也并不意味着其允许他人向公众暴露其身体隐私。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开他人身体隐私的,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例如,在“唐某某诉黄某玲侵犯隐私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黄某玲强行闯入原告唐某某住所并拍摄原告唐某某与唐某夜宿裸照的行为,属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私拍他人私人生活镜头的行为,给原告唐某某享有的隐私权益造成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40]。
    第三,健康隐私。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是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个人身患疾病的情形下,其本人一般不愿意公开其健康隐私,否则可能影响其社会交往,甚至使其遭受他人歧视。健康隐私历来受到法律保护。早在公元前4世纪,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包括了应对病人健康隐私进行保密的誓言。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了违反医疗保密将被处以罚金和监禁。对患者的健康隐私保密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医师伦理。例如,《日内瓦宣言》提出:“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严加信守,决不泄露。”在现代社会,个人健康隐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个人的核心隐私。健康隐私的对象并不限于病历记载的内容,其还可能产生于医患交流和医疗行为过程中。健康隐私的范围要大于患者隐私的范围,即便个人未罹患疾病,其健康信息也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尤其是对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隐秘性较强的疾病,如肺炎、肝炎、宫外孕、肿瘤疾病及性病等,患者更是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相关健康隐私信息,以免造成他人的恐惧和误解。[41]对一些经营者而言,其健康状况还可能影响其经济来往和企业信誉。个人的健康隐私一旦泄露,不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而且可能对其亲属、家族的隐私产生不利影响。正因如此,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个人的健康隐私保护作出了规定。例如,《最高人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