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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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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
    [2]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66.
    [3]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489.
    [4]段先义.关于集体荣誉权的法律思考//徐继敏.法学探索:第1卷.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24.
    [5]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72.
    [6]CA Paris 8 October 1985,D.1986 I.R.190,note Lindon.
    [7]冯·巴尔,克莱夫.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5-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34.
    [8]李丽峰,李岩.人格权从传统走向现代:理论与实务双重视角.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88.
    [9]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3.
    [10]柯昌信.审理荣誉权初探.法学,1991(2).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条主旨
    
    本条旨在说明隐私的概念和隐私权的效力。
    
    
    相关条文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理解与适用
    
    一、隐私的概念和内涵
    
    本条首先确认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私呢?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1]在该文中,他们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此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为两大法系普遍接受。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美国法甚至将其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予以保护。
    就隐私概念而言,顾名思义,所谓“隐”,本意是指隐避、隐藏,也就是指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不愿为他人所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所谓“私”,本意指个人的私密、私生活。隐私就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打扰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间和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当然,并非任何私人事务都属于隐私范畴。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内容极为纷繁复杂。这一概念不仅揭示了隐私的概念,而且明确了其具体内涵。
    隐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从主体来看,隐私为自然人享有。法人性质上属于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2]第二,从内容来看,隐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私人生活秘密又可以分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三,隐私具有私人性,是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的纯粹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生活,必须和他人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每个人都有其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要无损于社会和公共利益,此种信息就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3]但对隐私的保护不能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发生冲突。第四,隐私具有非公开性,是与他人利益无关的纯粹属于自身的个人信息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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