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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
    
    声音利益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应当也可以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据此,可以通过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对声音进行保护。
    声音与肖像关联密切,都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特征,人们听到一种声音之后想到的就是特定的人,每个人都有声纹,声纹和人的指纹、掌纹等身体特征一样,都具有唯一性、稳定性的特点[17],这些特点能够标明个人的身份。因此,在比较法上,如《秘鲁新民法典》,将声音利益和肖像权并列作出规定。确实应当看到,这一比较法的立法经验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从实践来看,二者也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行为人在商业广告中利用他人模糊的肖像或者漫画、素描形象,同时配上个人所特有的声音,将更会使人们据此联想到特定的个人。正是因为声音与肖像具有相似性,可以考虑类推适用肖像权的规则对声音利益提供保护。据此,有学者认为,为了便于对声音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立法可将肖像权与声音利益进行合并,从而创设了肖像声音利益这一概念。[18]也有观点认为,可将声音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19]就此,笔者认为,虽然声音利益和肖像权存在密切关联,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故不宜直接混同为同一个权利,具体如下。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虽然声音与肖像都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都能标明个人的身份,但二者标明个人身份的方式不同。肖像是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外部形象,主要是指个人的面部形象,而且一般是个人有形的外部形象。而声音虽然也能识别出主体的身份,但其与肖像的有形性不同,声音是个人无形的身体特征。例如,行为人在商业广告中可以仅利用他人特有的声音,而不需要出现个人的肖像,声音的利用方式具有独立性。
    第二,二者的侵害方式不同。肖像需要存在于一定的载体之上,对肖像权的侵害既可以表现为未经许可的制作、使用,也可以表现为污损、恶意毁坏他人肖像。而对声音的侵害则很难通过污损、毁坏的方式进行,如果对已经录制的光盘、影碟中的声音进行加工、改变,导致声音变形,这只是对著作权的侵害,而不应当构成对声音利益的侵害。当然,如果通过模仿他人声音恶意侮辱、诽谤他人,并导致声音利益的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则应当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所以,侵害声音利益只能通过模仿、盗用等方式予以实现。
    第三,二者是否有实定法上的规定不同。肖像权在性质上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声音利益在实定法中并没有被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类型明确加以承认,在法律适用上,往往也只能通过准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实现对声音利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如下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声音的保护:一是《民法典》第1020条所规定的肖像合理使用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声音的合理使用。所谓声音利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行为人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的声音,该行为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声音的合理使用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例如,在新闻报道中需要现场采访他人,录制和播放他人的声音。在录制广播电视节目时需要播放、储存他人的声音。由于这些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构成声音的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20]二是《民法典》第1021条、第1022条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声音的许可使用。三是《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禁止他人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也可参照适用于声音利益的保护。
    (撰稿人: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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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餐饮形象侵权索赔2亿余元,法院已立案.[2020-01-15].https://baijiahao.baidu/s?id=1653954027916245783&wfr=spider&for=pc.
    [2]参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
    [3]Recueil Dalloz,Sirey,1970,JPN,p.466.
    [4]Michael Henry ed.,International Privacy,Publicity and Personality Laws,Reed Elsevier(UK),2001,p.88.
    [5]Midler v.Ford Motor Co.549 F.2d 460(9th Cir.1988).
    [6]Thomas McCarthy,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 atξ5.5(B)(4),1995.
    [7]该条规定:“特别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侵犯他人隐私:(1)进入或者占领他人的住宅。(2)故意截取或者使用他人的私人通讯工具。(3)盗用或者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声音,尽管在私人寓所内。(4)尽一切可能持续将他人的私生活公开。(5)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形象或者声音,但向大众合理公开信息的除外。(6)使用他人的信件、手稿或者其他的私人文件。”该条实际上是通过隐私权对声音加以保护的。
    [8]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Rixecker,§12,Rn.90-93.
    [9]Michael Hartl,Persnlichkeitsrechte als verkehrsfhige Vermgensgüter,Aufl.,2005,S.50.
    [10]OLG Hamburg GRUR 1989,666.
    [11]杨澜.人工智能真的来了.南京: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7:17.
    [12]李林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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