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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将声音作为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保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将声音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有的将其作为隐私权或者肖像权加以保护。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36条从隐私权的角度对声音利益进行了保护。[7]
    四是通过一般人格权对声音加以保护。由于德国规定的人格权类型较少,大量的人格利益均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声音被认为是私人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秘密,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他人不得窃听和记录个人的声音。[8]同时,个人声音中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也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9]例如,在德国的海因茨·艾哈特(Heinz Erhardt)案中,原告的父亲海因茨·艾哈特是著名的影星,但已经去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在其声音模仿秀节目中模仿了海因茨·艾哈特的声音,法院认为,声音中所包含的经济价值应受一般人格权的保护。[10]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声音利益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这种重要性表现在:一方面,现代科技对声音的收集利用能力有了显著提升。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声控技术和声纹识别技术的发展,给声音的保护带来了现实挑战。随着影视技术、声控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的发展,声音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声音可以直接发出指令,打开房门,开启电子设备,开启电脑、手机等,启动汽车,声音的独特性使其具有替代指纹等其他个人特有标志的功能,声音一旦被仿冒,就可能侵害个人的人格利益,也可能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另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人通过输入、存储大量的个人语音,借助于大数据建立了机器人的神经网络,形成语音识别能力。据统计,2016年,机器在语音识别上的表现已经超过了人类的平均水平。[11]人工智能领域对声音的开发和利用使得对声音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与此同时,复制、传播、模仿、伪造、非法合成个人声音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声音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声音克隆技术也迅速发展,克隆后的声音将会和真人的嫁接,与真人声音、形象完全相同的虚拟人物将会出现在银幕上。这种深度的开发利用可能导致对他人声音利益的侵害。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声音利益的经济价值也随之凸显。出于商业利益而模仿他人声音,除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外,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有必要强化对声音利益的保护。[12]
    在我国《民法典》颁行前,相关法律也有涉及声音的法律问题的规定。例如,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据该条规定,个人将其声音申请为商标,这实际上也是对其声音的积极利用。《民法典》第1023条对声音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声音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但认可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有关声音保护的规则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适应了声音利益发展的需要,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利益的保护。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对声音利益提供了保护,并明确使用了“声音权”这一表述。例如,在“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授权天浩盛世公司代表其本人就其肖像和声音用于游戏《超××》的相关事宜对外授权,且在大承网络公司使用×××肖像权与声音权用于《超××》手机游戏营销传播期间,并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提出异议。××公司与×××之间的合同争议抑或侵权争议,涉及独家经纪权的法律认定问题,不足以证明天浩盛世公司没有获得×××的相关授权,故对于大承网络公司主张的天浩盛世公司无权代表×××签署《合作协议》且《合作协议》效力待定的意见,该院不予采信。”[13]从上述裁判中可以看出,个人特有的声音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并对外展示个人的形象,在性质上属于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有权对其声音进行积极利用,同时,在行为人恶意模仿他人声音,造成他人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声音利益的特征
    声音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应当也可以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据此,可以通过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对声音进行保护。声音利益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声音利益主体是自然人
    《商标法》所规定的声音商标不限于自然人的声音,各种独特的声音,即使是自然界的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都能注册成商标。但人格权法所保护的声音利益则仅限于自然人的声音。
    2.声音利益的客体是声音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的声音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人格权的客体,这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具有身份识别性。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声音也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对有特质的声音而言,其更有利于相关信息的传播。[14]每个人声音虽然可识别性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通过声纹识别技术可以从声音中识别出具体的个人。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据此可识别彼此,这也使个人的声音可以对外展示其个人行为和身份,声音也因此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15]所以,恶意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向社会公众不当展示个人的形象,从而构成对个人人格权的侵害。例如,行为人模仿他人声音给假冒伪劣产品做广告代言,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这也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再如,将某人演讲声音改编,并改变相应的演讲内容,则不仅侵害个人的声音权,还可能侵害著作权。保护个人的声音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某种声音,而是为了保护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的声音。即使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声带可能发生变化,个人的声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声音仍然可以识别个人的身份,仍然应当受到声音利益的保护。
    第二,具有可模仿性。每个人的声音虽然是独特的,但又是可以被他人模仿的,而一般人对这种模仿的声音难以区分,这就可能造成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实践中,许多娱乐节目中都出现了声音模仿秀,甚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对模仿的声音而言,其本质上是模仿者声带所发出的声音,并不当然构成对被模仿者声音利益的侵害。当然,如果行为人恶意模仿他人声音,故意造成身份的混淆,则应当构成对被模仿者声音利益的侵害。例如,行为人恶意模仿他人声音,恶意造成身份混淆,并将模仿的声音用于商业广告,该行为应当构成对他人声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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