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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构建人格利益许可利用的制度体系。依据该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人格权编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仅可适用于肖像,还可以适用于姓名,《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该条是规定了许可使用的一般条款,其中就规定了姓名,两条可结合起来理解,第1023条可以说是第993条的具体化,两者共同构建了许可使用制度的体系。
    (二)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范围
    《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人格权编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相关规则不仅适用于肖像,还适用于其他的人格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姓名的许可使用。姓名是个人的标志,代表了某个特定人,姓名权具有强烈的专属性,姓名始终与个人人格联系在一起,不可在整体上作为财产加以转让,但在市场经济社会,自然人的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姓名的使用可以对产品和服务产生一定的广告或促销作用。例如,将某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为某个企业命名,或以某人的名义从事项目研究、做广告宣传等。因此,姓名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姓名进行利用。
    二是隐私。隐私权虽然主要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如权利人允许他人公开其隐私,或者允许他人将其隐私编写成个人传记等进行销售,此种情形既属于隐私的公开,也应当属于隐私的积极利用。
    三是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是个人信息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个人允许他人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本质上就是许可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利用。个人信息的共享实际上也是个人信息的再次许可使用。
    四是个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如果具有可识别性,具有利用的价值,也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例如,个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其商品的包装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其特有的形体动作。
    五是死者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自然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其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仍然具有经济利用的价值,仍然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从《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来看,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这也意味着,行为人利用死者姓名、肖像等,通常应当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这实际上也承认了死者人格利益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从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死者人格利益纠纷来看,一些纠纷也涉及死者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例如,在李小龙公司诉真功夫公司一案中,李小龙公司认为真功夫公司未经李小龙继承人同意而使用李小龙形象构成侵权,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真功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1]
    需要指出的是,肖像许可使用规则中对肖像权人进行倾斜保护的规则,原则上无法准用于名称的许可使用。所谓名称的许可使用,是指名称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该名称。一旦达成协议,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名称许可使用的典型形态就是特许经营,即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2]名称许可使用通常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通常并不需要对某一方当事人进行倾斜保护,而且与肖像权的保护不同,名称权的保护也不涉及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因此,肖像许可使用规则中对肖像权人进行倾斜保护的规则,无法准用于名称的许可使用。
    (三)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具体规定
    其他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具体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如下规则。
    一是《民法典》第1021条关于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的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该条可以适用于姓名等人格利益的许可利用。
    二是合同虽然明确规定了许可使用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也可解除。《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可以适用于姓名等人格利益的许可利用。
    
    
    二、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
    声音是通过物体震动产生的声波,人的声音是由人的声带震动发出,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独特性,因而可以成为标识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难以识别个人的声音,但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可以很好地识别个人的声音。声音反映了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并且可以被复制、传播,因此,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声音与个人身份的关联性将越来越紧密。随着人工智能和语音合成技术的新发展,声音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也决定了对声音这一人格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都对个人的声音利益予以保护,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保护模式。
    一是将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保护。例如,《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第15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本人明确授权的,不得利用其肖像和声音,或在本人已死亡时,只能按顺位经其配偶、卑血亲、尊血亲或兄弟姐妹同意,方可利用之。”该法典第15条第3款规定:“在利用其肖像和声音时侵犯其本人荣誉、尊严或声誉的,上述例外不予适用。”从上述规定来看,该法实际上是将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的。再如,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在1970年5月15日作出的判决中,认定下述问题“必须得到特别保护,以免受到侵害:对个人姓名、肖像、声音、隐私、名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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