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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在于,如果肖像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其将要解除合同,则在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便肖像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其也有权解除合同,但因此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肖像权人应当赔偿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肖像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则其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具备,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也不应当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肖像权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其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为从该款规定的文义来看,应当将该款第一句解释为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第二句是关于肖像权人解除合同不当造成对方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此种理解,肖像权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是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据此,如果肖像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其将要解除合同,则其所发出的解除通知将无法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将失去拘束力,但鉴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因此,合同解除在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同时,依据该条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是因为虽然肖像权人是依法行使解除权,且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其毕竟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将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一是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投入的费用;二是为准备合同履行而支出的费用。
    但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可归责于对方的原因导致肖像权人解除合同,则肖像权人解除合同时,即便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其也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被许可人一方对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不当利用时,肖像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便因合同解除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其也无须赔偿。当然,如果被许可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是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则肖像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撰稿人:王利明)
    
    * * *
    
    [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199号判决书。
    [2]王文军.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法商研究,2019(2).
    [3]廖焕国.论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零二、八百零三条.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8).
    [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湖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
    [5]BeckOK BGB/Lorenz,52.Ed.1.11.2019,BGB§314 Rn.5;MüKoBGB/Gaier,8.Aufl.2019,BGB§314 Rn.8.
    [6]MüKoBGB/Scker,8.Aufl.2018,BGB§12 Rn.89.
    [7]BT-Drs.14/6040,178.
    [8]BeckOK BGB/Lorenz,52.Ed.1.11.2019,BGB§314 Rn.8.
    [9]MüKoBGB/Gaier,8.Aufl.2019,BGB§314 Rn.17.
    [10]姚辉.人格权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95.
    [11]刘召成.人格许可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清华法学,2014(3).
    [12]Huw Beverley-Smith,Ansgar Ohly&Agnes Lucas-Schloetter,Privacy,Property and Personality:Civil Law Perspectives on Commercial Appropri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37.
    [13]王文军.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法商研究,2019(2).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对肖像许可使用规则准用于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则作出了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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