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00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相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理解与适用
    
    一、肖像合理使用的概念
    
    所谓肖像合理使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肖像虽然未经权利人同意,但基于公共利益等目的的需要,可以无偿对他人肖像加以利用的行为。[1]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出于特定目的的考量,允许行为人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可以免除使用人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形,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对他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从肖像权人的角度来看,是对肖像权的合理限制。因为肖像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表现为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但法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原因,可以对肖像权的内容及其行使作出限制,对肖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上。
    人格权编之所以设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肖像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可能与其他合法存在的权利产生冲突。肖像权的行使常常与其他的利益或价值发生冲突,如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国家职权的行使等,法律需要平衡肖像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而完全牺牲其他价值。因此,在必要的情形下,为了平衡其他利益、价值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规定肖像合理使用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肖像合理使用规则可以看作是对肖像权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便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利用其肖像,也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置相应的规则,设定权利冲突时的解决方案。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则就是法律有效衡平肖像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规则。[2]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其与肖像合理使用规则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
    另一方面,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例如,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承认了在一定条件下,相关主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在“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3]。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的合理使用。此外,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也是社会运行效率的必然要求。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如果对此类行为一概禁止,则正常的科研活动将难以进行。在所有的社会环境中,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从事特定活动时往往很难避免对肖像权的适用,如果全部要求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必将大幅降低社会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广,无论是从比较法上来看,还是考虑我国司法实践的传统,对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事实上都是比例原则的反映,即便行为人有权获利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过度使用。从比较法上来看,对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限制的方式和程度要符合“合理必要(reasonably necessary)”原则[4],否则,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肖像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使用的他人肖像构成合理使用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使用的目的限于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一般而言,从事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活动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是自用,且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一旦该使用中含有商业目的,就不应当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则。例如,在课堂教学中,为了讲述某个历史事件,必须要使用某个名人的肖像,或者在发表的论文中引用含有肖像的图片,或者为了医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