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96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第四,肖像许可使用权。这就是说,权利人对其肖像的归属享有专有权,也同时享有许可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虽然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其中包括的肖像使用权却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从而使之可以与权利人相分离。从比较法上看,各国普遍承认了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制作和传播个人的肖像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这实际上是肖像许可使用权的具体体现。[24]
    在现代社会,肖像权的利用权能不断扩张,利用方式越来越广泛。这就是说,权利人对肖像权的享有不仅在于消极地防御他人的不法侵害,而且在于积极地利用肖像权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肖像权的使用的方式和程度日益地多样化和复杂化。由于肖像权的许可利用,利用权能在肖像权内容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显。肖像权之所以可以许可利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肖像具有可复制性,肖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主体相分离,并且能够用于一些商业活动,权利人自己能够加以利用,也能够授权他人加以使用。众所周知,人格权通常不能够与主体相分离,无法转让,如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格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权利人本身相分离,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授权他人加以利用,如肖像权,甚至在权利人本身死亡以后,授权人还可以在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继续对这些权益加以使用。另一方面,肖像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性。由于肖像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能够体现一定的商业价值,不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其肖像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只是在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例如,在“崔永元与北京华麟企业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中,法院认为:“《实话实说》是全国知名的栏目,原告是著名的节目主持人。原告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虽然未提及相关企业名称和产品,但使用由原告主持的该节目做广告,势必会提高广告收视率。因此,被告使用名牌栏目和知名主持人的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创造销售利润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且该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25]可见,肖像权中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些原因导致了肖像权可以被许可利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并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解释规则、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这表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不仅适用于肖像权,而且还适用于姓名、名称等的许可使用。
    此外,肖像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除权利人以外,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肖像权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他人侵害肖像权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四、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一)肖像权与名誉权
    肖像权与名誉权密切联系,侵害他人肖像权可能同时侵害他人名誉权,实践中,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恶意使用他人肖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恶意使用他人肖像,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同时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例如,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在谈恋爱期间曾合影留念,后来两人关系破裂。被告赵某为发泄怨恨,将该合影照片的底片送至某照相馆放大,并请该照相馆职工将放大的照片摆在橱窗内。照片放在橱窗展览后,原告受到他人非议,感到其名誉严重受损,遂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赵某和照相馆撤下照片,赔偿其精神损害。在该案中,行为人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二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例如,在他人肖像上打叉或添画胡须、癍、痣、疖、眼镜等,或者焚烧、撕扯、倒挂他人的肖像,从而损害了肖像人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影响了公众对其良好的社会评价,该行为即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三是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的裸照或将他人的肖像用于有损其形象的广告,或者将他人的形象拼接于色情图片中等。该行为也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并同时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例如,某杂志刊登某影星的照片,但该照片所配文字竟是一则皮肤病药品广告,这也可能使社会公众认为该影星为该药品做广告代言,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也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在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的行为既侵害了肖像人的肖像权,又侵害了其名誉权[26],可能构成请求权聚合,但也可能构成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在侵害肖像权请求权和侵害名誉权请求权中选择一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例如,侵害肖像权请求权与侵害名誉权请求权相比较,在举证责任上更为简单,肖像权人只需证明侵害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即可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不必证明其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肖像权,在举证上更为简便。当然,原告如果希望恢复名誉,则只能通过主张名誉权受侵害获得救济。
    尽管名誉权和肖像权存在密切关联,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可以说,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但由于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的外在形态,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法人等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外貌形象,因而无法享有肖像权。实践中经常提到的某个单位的形象、某个厂家的形象,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肖像。反映法人某一方面面貌的艺术作品,如关于厂容、厂貌的相片以及法人成员的集体照片等,并不是法人的肖像。
    2.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社会对权利人的一种评价,其内容相对主观,而肖像权的客体则是反映个人外部形象的肖像,较为客观。尽管肖像与名誉会有一定的联系,如良好的肖像会使人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丑化他人的肖像也会毁损他人名誉,但二者的客体并不相同,不可混淆。
    3.内容不同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内容不同,由于肖像可以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并为人力所支配[27],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