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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与民事主体的身份具有稳定的对应性。换言之,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应当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够代表某人、表现某个主体的笔名、艺名等,才能受到姓名权和名称权制度的保护。例如,在“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罗林以‘刀郎’为演唱者艺名,在专辑中收录多首民族风格歌曲,突出表现了西北民族的曲风特点,一经推出,其歌曲在民间广为传唱,‘刀郎’作为罗林的署名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8]最高人民法院也持此种立场,例如,在“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姓名权保护的对象虽然不要求与特定个人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但是这种身份的识别与对应必须是稳定的[9],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能够通过称呼识别出特定个人,甚至可以说这种称呼与特定人之间存在一种“可替代性”。
    三是被他人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如果个人笔名、艺名等的使用不会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就表明该个人称号不足以标识个人的身份,其也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笔名、艺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其功能与姓名的功能相同,能够起到标识个人身份、防止个人身份混淆的作用,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笔名、艺名等都受法律保护,从《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来看,只有足以造成个人身份混淆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处所说的“社会公众”并不当然泛泛指称一般的社会公众,而应当是相关领域的社会公众。例如,判断“刻刀张”这一称呼是否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时,此处的社会公众就应当限于从事雕刻艺术领域的特定人群。正是由于这些称呼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所以,行为人在使用这些称呼时容易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三、姓名权、名称权规则对笔名、艺名等的扩张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此处所说的“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参照适用实际上是扩张适用姓名权规则,以保护笔名、艺名等权益,具体而言,包含如下含义。
    第一,笔名、艺名、简称等不能等同于本名和名称。扩张保护并不意味着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本名或名称完全等同。一方面,本名和名称只能有一个,与个人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而笔名、简称等可以有多个。例如,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只能使用本名和名称,而不能使用笔名、艺名、简称等。即便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要受到姓名权规则的保护,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笔名、艺名、简称等与姓名、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姓名和名称受到法律保护,而不需要其具有相应的社会知名度,而从《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来看,笔名、艺名、简称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二者之所以存在此种差别,就是因为姓名和名称与特定主体的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而笔名、艺名、简称等并不当然能够识别特定主体的身份,只有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才能具有身份识别功能,才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
    第二,在笔名、艺名、简称等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规则向行为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姓名权、名称权的部分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对笔名、艺名、简称等的保护。例如,《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于笔名、艺名、简称等的保护,即任何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笔名、艺名、简称等。
    从《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来看,笔名、艺名、网名等虽然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与本名是有区别的,其并不是姓名权的客体,不能等同于本名,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从构成上看,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因此,姓名在内容上应当是包含姓氏和名字,而个人的笔名、艺名、网名等虽然也能起到与姓名类似的标识个人身份的作用,但其并不包含个人的姓氏和名字,因此不应当属于姓名。通常,个人的姓名的命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姓氏本身代表往往从家族传承下来,而父母给子女所赋予的名字往往也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限制对笔名、艺名、网名等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姓名需要登记,而别名等称呼并不需要登记。与笔名、艺名、网名等的命名和变更相比,姓名的命名和变更也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关于姓名的命名,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同时,《姓名权立法解释》也对姓名的命名进行了严格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持相关的伦理关系。而笔名、艺名、网名等的设定和变更则没有严格的限制,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和变更此类称号。另外,两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姓名一旦登记,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别名等称呼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别名,才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功能,也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从实践来看,一个业余作家也会有笔名,一个爱好戏剧的票友也可能有艺名;互联网空间中,普通用户大量使用网名。但上述称号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便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撰稿人:王利明)
    
    * * *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5).
    [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1号行政判决书。
    [3]川大致函反对泸州医学院更名教育部:正处理更名争议.中国青年报,2015-06-18.
    [4]王泽鉴.人格权法.自版,20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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