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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与适用
    
    一、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笔名、艺名、网名等称呼的法律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除本名之外,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可能比本名更为人们所熟知,因此,也应当受人格权法的保护,具体如下。
    一是笔名。笔名是作者发表作品时所署的别名。例如,“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老舍”是舒庆春的笔名。个人的笔名等个人称号的使用要达到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的标准,并不要求该个人称号必须像公众人物的个人称号那样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也不要求使大多数社会公众产生混淆,而只要求使该个人称号知名度范围内的公众产生混淆,即可以认定该个人称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艺名。艺名是指演员、模特等从事艺术活动时所使用的代替自己真实姓名的名称。例如,梅兰芳是演员梅澜的艺名,再如,Angelababy是演员杨颖的艺名。艺名也可能是团体的名称,如“小虎队”“Beyond”“TFBOYS”等,都是由多人组成的演出团队。
    三是网名。网名是个人在网上所使用的名称或代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名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网名在特定的虚拟空间为其他人所了解,且网名的使用也不需要登记,因而网名受姓名权规则的保护确有一定的困难,但那些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网名,同样是与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从而能够成为个人的独特标志,并形成一定的人格利益。据此,该网名也可以受到姓名权规则的保护。例如,在“张某诉俞某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被告俞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被告仍然在网上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1]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如果网名能够具体表征特定的民事主体,公众能够通过该网名而具体地联系到特定的个人,那么该网名也应当受到姓名权规则的保护。
    四是译名。译名是翻译过来的名称,例如,“Jordan”翻译成中文为乔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由译名而引发的纠纷,因此,人格权编有必要对译名进行保护。
    五是字号。字号也称为别名,我国传统上还有人于姓名之外另起“字”“号”,例如,诸葛亮字孔明,李白字太白,杜甫字子美。此种习惯在现在仍被一部分人保留。
    六是姓名的简称。例如,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曾分别主张“乔丹”与“QIAODAN”均属于其姓名权保护的范围,请求认定他人将上述“乔丹”与“QIAODAN”注册成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这一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自然人所主张的特定名称与该自然人已经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时,即使该对应关系达不到“唯一”的程度,该自然人也可以依法获得姓名权的保护。[2]自然人童年时所用乳名等是否应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加以保护,亦不可一概而论,而应看这些姓名是否可能代表该自然人,从而决定是否应保护这些姓名。若自然人使用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故不应受到保护。
    七是名称的简称。所谓名称的简称,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名称的简要称呼,也可以说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缩减。例如,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阿里巴巴简称“阿里”。许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简称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腾讯”“阿里”“清华”等,都是相关主体的简称,为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也发生了一些法人简称纠纷。例如,泸州医学院改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后,即与四川大学就“川医”的简称发生了争议,因为四川大学认为,“四川医科大学”的简称易与华西医科大学(2000年9月已并入四川大学)历史曾用名“四川医学院”的简称“川医”混淆。[3]名称简称的主体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姓名的简单称呼,例如,某人的姓名为“李徐舟夫”,其简称为“李徐”,在此情形下,“李徐”应当被界定为别名,而不是简称。简称的主体只能限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本条关于简称保护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自然人,而仅适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简称可能由多个主体享有。如“南大”是南京大学的简称,但同时也是南开大学、南昌大学的简称;“海大”可以是海南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学校的简称。虽然同一简称可以为多个主体享有,但各个主体不得恶意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也不得故意与其他主体的名称或者简称发生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依据《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简称,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则其也应当受到人格权法保护,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些符号与特定个人的身份、人格尊严具有内在的联系。在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或简称的情况下,这些虽然并非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但仍然可以与主体产生对应关系,因此,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笔名、艺名、网名等的冒用,会对特定个人的公众形象与声誉等带来损害,在公众中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混淆。例如,鲁迅、梅兰芳、成龙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往往与个人的身份联系在一起,个人对其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如果他人冒用某一用户的网名,以其名义发布信息,足以使他人产生混淆,此类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凡在社会交易及生活上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标志,均应纳入受‘姓名权’保护的范围”[4]。另一方面,笔名、艺名、网名等有时候还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这些特定符号的保护,有利于防止不诚实的商业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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