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91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二)姓名变更的登记
    自然人在选择其姓名以后,因各种原因会变更其姓名,例如,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或者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或者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或者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或者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或者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等等。但是,由于自然人已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其姓名的改变必然会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而自然人变更姓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并且需要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例如,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或者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结的,为逃避债务而要求变更姓名,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得变更。
    姓名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依据该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被收养人可以姓收养者的姓氏,亦可维持原有姓氏。自然人艺名、笔名、化名,并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改名手续,但如果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则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在设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时,应当办理有关的批准和登记手续。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依据该规定第4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该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该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也要求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要反映其组织形式。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要求企业的名称反映企业的相关真实信息。
    (一)名称决定的登记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名称都必须登记,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必须登记,这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该规定第5条,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该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规定第16条确认企业可以采取名称的预先登记方法,即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具有合法性,其享有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二)名称变更的登记
    所谓名称变更权,是指权利人依法改变自己的名称、选取新的名称的权利。既然企业享有名称的设定权,其也应该相应享有企业名称的变更权。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名称的变更权会依法受到相应的限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是因为企业名称变更频繁会导致企业主体混乱,影响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并且会危害交易安全。但是法律也不可能严格禁止企业变更名称,企业也可能会因为合并、分立等发生相应的变动,此时,原有的名称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些真实的信息,基于企业名称真实的原则,也需要对其名称做相应的变动。在企业变更名称时,法律对企业名称所作的相应的限制仍然适用。另外,企业变更名称也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将会承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等其他行政处罚。[1]严格限制企业名称变更,除了行政管理需要外,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三)名称转让的登记
    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名称的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必须按照约定和登记的规定使用受让的名称,超出约定而使用的,仍可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三、民事主体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姓名、名称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改名”或者“更名”。法人、其他组织更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才能发生名称变更的法律后果。严格地说,“改名”或者“更名”并不是对合同主体的变更,虽然民事主体对其姓名或名称进行了变更,但是其主体资格并未发生变化,姓名和名称变更前后的主体仍然具有统一性。基于这一原因,民事主体在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仍然继续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首先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民法典》第53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姓名、名称变更以前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因为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的变更而失效。当然,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也不能因民事主体变更其姓名或名称而主张法律行为不再对变更人发生效力。除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如决议行为等同样也受到该条的规定。另外,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求民事主体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要强化诚实守信。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