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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姓与名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姓受到来自血缘、文化传统、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而,法律上对姓氏的选择相对于名而言,更加严格。但是,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并不意味着只能随父姓或者母姓,权利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姓氏,当然,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来看,权利人决定其姓氏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人决定自己的姓氏时,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在随父姓或者母姓之间选择。
    
    
    二、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虽然明确了姓氏选择的基本规则,但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子女姓氏选择问题,如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亲子关系变化所引发的姓氏选择问题[1],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氏选择问题。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应当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在变更被监护人的姓名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鉴于被监护人的年龄较小、精神健康状况不佳等情形,不宜一概要求监护人变更被监护人的姓名时需要被监护人同意。在各监护人就被监护人姓名变更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监护人的申请,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从原则上说,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鉴于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若简单采用一个原则,无法解决大量的姓氏选取问题,因而,依据本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父母之外的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直系长辈。例如,我国一些地方存在“三代还宗”的习俗,即因入赘等原因,子女改姓女方的姓,到第三代时,孩子又要改为其祖父的姓,这是我国许多地方长期存在的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因此,本条允许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时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第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定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此种扶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在法定扶养义务之外,其他近亲属也可能负担相应的扶养义务,如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有抚养义务。依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则自然人可以选择扶养人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姓氏,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于鼓励法定扶养义务人之外的近亲属对自然人履行扶养义务。
    第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则自然人也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该条对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除前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其他允许自然人选择姓氏的正当理由。例如,依据《收养法》第24条的规定,子女在被他人收养之后,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该条规定也应当是自然人选择父姓和母姓以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因此,本条对自然人选择姓氏的自由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当然,该条使用了“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表述,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外选择姓氏的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还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进行认定。
    值得探讨的是,如何判断父母自行创设的姓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在“‘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中,法院认为:“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自然人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自然人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2]因此,最终认定公安机关不准许随意取名的行为是合法的。笔者认为,从立法解释来看,只要姓氏的选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即应当允许,但如果对该正当理由的认定过于宽松,则可能导致法律关于姓氏选取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规则的目的落空,因此,应当进一步对此处的“正当理由”进行明确限定。
    
    
    三、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条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依据这一规定,少数民族公民在选择姓氏时,可以不受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的限制,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来选择姓氏。该规定也是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体现,一些少数民族的姓氏具有特殊的血缘传承的功能,对于维护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伦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其姓氏的选择也应当尊重其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例如,布朗族人一般无姓,其名字是按婴儿的性别和出生先后排列的。男性一般排行为“艾、尼、桑、垒、苛、拉”,“艾、尼、桑、赛、老乌”等。女性一般排行为“月、仔、也、垒、姨、拉”,“叶、依、阿、姆、爱、蛾”等。[3]对于少数民族在姓氏选取方面的习惯应当予以尊重。
    (撰稿人: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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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歌雅.子女姓名权:内涵检审与制度建构.求是学刊,2016(4).
    [2]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3]“少数民族姓名”,https://m.iask.sina.cn/b/4257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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