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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侵害名称权的行为类型也较多,具体而言:一是仿冒。它是指以与他人名称相类似或易混淆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例如,在“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19]中,法院认为:“罗芙仙妮公司生产、销售的‘罗芙仙妮’系列化妆品上标有‘法国’‘欧莱雅’字样,而‘欧莱雅’是原审第三人欧莱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作为国际品牌的商标也已成为我国重点保护的商标和驰名商标;上诉人生产、销售的‘碧优泉’系列化妆品上有容易与欧莱雅公司代理的‘碧欧泉’化妆品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品牌、商标标识。”因此,判定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败诉。此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二是超出许可范围的利用行为,即行为人虽然取得他人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利用他人的名称,也构成侵害名称权。三是转让后继续使用。企业名称在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否则也构成对受让企业方的名称权的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名称权的主要标准是公众是否认为行为人所使用的名称与权利人的名称有直接的关联,如果公众认为行为人所使用的名称与权利人的名称具有直接的关联,则该行为就构成对权利人名称权的侵害,否则就不构成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例如,在“南昌扬子集团赣州橡胶有限公司诉台州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名称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企业法人名称权的侵犯,其基本要件之一就是该行为与企业法人名称要素的切合度是否能够使公众明确意识到行为的指向。如果公众不认为被告所使用的名称与原告有直接的关联,那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20]
    (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
    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其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以下侵权责任。
    一是请求停止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变更或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
    二是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由于名称权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故侵害名称权不产生精神损害问题,受害人只能向行为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而可以证明行为人的获利数额,则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请求行为人承担获利返还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侵害人身权益的获利返还是指在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撰稿人:王利明)
    
    * * *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2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90.
    [2]新生儿为姓名权状告公安局.北京晚报,2004-08-25.
    [3]参见“陈某彝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案”,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湛开法民初字第13号。
    [4]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一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97.
    [6]参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1990年11月5日(1989)民他字第55号]。
    [8]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26853.
    [9]姚明状告“姚明一代”侵权成功索赔千万只赔了30万.大连日报,2011-12-28.
    [10]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11]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9.
    [12]赵某一诉赵某二(刘某某)、赵某三姓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93.
    [13]姚明状告“姚明一代”侵权成功索赔千万只赔了30万.大连日报,2011-12-28.
    [14]杨立新等.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江苏社会科学,1995(1).
    [15]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1994)鲤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
    [1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17]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
    [1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的案情为:2005年上半年,三军仪仗大队官兵在北京市场上发现了一个出售“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商家宣传册,宣传册当中随意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2005年4月,仪仗大队在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1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
    [20]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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