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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权利限制具有法定性。人身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价值,是人在社会中生存的第一要件,缺少人身自由将使人无法在社会中生存。所以,自由利益不得抛弃。任何抛弃自由的行为(如卖身为奴)都是无效的。任何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擅自拘禁,强迫其从事劳动以还债等,都构成对人身自由的侵害。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因此,法律可以对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国家可以依法对个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约定限制他人的自由。许多法律都严格限制了可以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例如,《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条严格限制了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规范的范围;同时,依据该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该法作出此种限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相关的法律规范任意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使个人动辄得咎。
    第五,行动自由是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行动自由与身体完整联系紧密,是身体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形,侵害他人身体完整也可能造成对行动自由的限制,如殴打他人致使他人截肢,受害人不得不长期住院治疗。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患者的物理位置客观上无法依据自身意愿改变,但是这是身体完整遭受侵害的原因造成的。行动自由与身体完整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一方面,二者的表现形态不同。侵害他人身体完整主要体现为殴打、侵扰他人身体、进行不当的外科手术等;而侵害他人行动自由则表现为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等。另一方面,二者的保护内容不同,行动自由旨在保护自然人依据其意志进行物理移动,而身体完整则以保护自然人身体完整为中心。
    
    
    三、行动自由的内容
    
    (一)行动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上,民事主体所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宪法基础是《宪法》第37条确立的人身自由权,该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宪法层面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核心要义在于防止公权机关未经正当程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民法典》第1011条依据宪法的规定,首先确认自然人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以非法拘禁等方式限制和剥夺行动自由的权利,具体如下。
    第一,不得采取非法拘禁方式限制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例如,为讨债而将债务人拘禁于狗笼使其无法行动或者将其非法关押。如果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行动自由,则应当属于合法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行动自由,不构成侵权。
    第二,不得采取其他方式限制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例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得擅自对患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当然,患者生命确有危险而无法及时取得上述书面同意的,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实施住院治疗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但该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除外。
    (二)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非法搜查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非法搜身侵害了受害人两方面的权利。
    一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7]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格权民法保护的核心要素(the core elements)。[8]例如,在“超市搜身案”中,某超市的保安怀疑消费者偷拿财物,对其进行搜身,虽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但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9]
    二是身体隐私。身体隐私部位是指不愿对他人公开的身体的各个部位,尤其是性器官、有残疾的部位等。保护个人的身体隐私并不意味着身体的每一个部位都是不能公开的,但个人的身体敏感区域可能关系到个人的名誉、贞操,尤其是对女性而言,身体的隐私更为重要,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实践中,有的不法行为人在非法搜身时故意猥亵他人,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而且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禁止他人以非法搜查身体的方式侵害行动自由,并规定在物质性人格权一章中,是因为此项与物质性人格权具有密切联系,即非法搜查身体通常要将个人带到某个地方,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同时,非法搜查身体也可能采取暴力行为,侵害他人身体。在人格权编中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可以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非法搜身现象予以禁止,使自然人身体、隐私等免受侵害。
    
    
    四、侵害他人行动自由的民事责任
    
    对人身自由进行保护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任务,因为法律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维护个人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明确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为强化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机关如果因为非法扣押公民的人身而侵害人身自由权,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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