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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对该义务的违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预防措施。为实现防止性骚扰发生的目的,预防是最为重要的环节。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主要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实现。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或完善管理制度,提倡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发布禁止性骚扰的书面声明,以明确禁止工作场所内任何形态的性骚扰,并应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印发给员工。[32]此外,目前许多用人单位逐步采取开间式办公的方式,既可以提升办公空间的利用效率,又可以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性骚扰等行为。
    二是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应针对性骚扰行为建立投诉、调查机制。用人单位接到投诉之后,应当积极展开调查等工作,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以防止性骚扰行为危害结果的扩大。首先应当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在接受投诉后不得推诿、拖延或压制。与此同时,应当做好投诉的保密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措施防止投诉所可能遭受的报复行为。调查中,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尽可能避免信息的泄露,妥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是处置机制。如果发生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置,这对于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有员工投诉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置之不理,那么其事实上起到了纵容姑息的作用。经过调查发现确有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内部进行处理,包括警告、降低、调离、停止停薪或者开除等。[33]但对诬告行为,也应当考虑给予申诉人一定的处罚。[34]
    严格来说,上述措施都属于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的范畴,但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性骚扰的义务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在发生性骚扰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有观点认为,既然人格权编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那么就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否则预防义务依然是难以落实的,用人单位违反此种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应当看到,性骚扰的范围较为宽泛,如果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较为严苛的责任,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责任过于泛化;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倡导功能,旨在避免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因而不宜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义务,应当依据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责任。如果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对非本单位人员实施性骚扰,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工作任务的范畴,不应当由用人单位对该行为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实施性骚扰的雇员承担责任。
    (撰稿人: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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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新宝,高燕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法学家,2006(4).
    [2]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政治与法律,2007(4).
    [3]Marte-France Hirigoyen,Stalking The Soul,Emotional Abuse and The Eroston of Identity,Helen Marx trans.,Helen Marx Books 2000,1998.
    [4]就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英国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六项基本要素,即(1)原告系被保护群体的一员(男性或女性);(2)原告须受制于以性为基础且不受欢迎的行为;(3)该性骚扰行为必须影响原告的工作条件;(4)上述影响原告工作条件的行为与原告的性别有因果关系;(5)雇主知悉或应知悉该性骚扰行为而未采取立即和适当的救济措施;(6)骚扰次数不限。饶志静.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8(4).
    [5]冯巴尔,等.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王文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20.
    [6]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政治与法律,2007(4).
    [7]南莲·哈斯贝尔,等.拒绝骚扰.唐灿,等译.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20.
    [8]Holly B.Fechner,Toward an Expanded Conception of Law Reform:Sexual Harassment Law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Facts,23 U.Mich.J.L.Reform 475(1990).
    [9]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
    [10]Tatjana Hornle,The New German Law on Sexual Assault and Sexual Harassment,18 German L.J.1309(2017).
    [11]张新宝,高燕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法学家,2006(4).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39号民事裁定书。
    [1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
    [14]张新宝,高燕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法学家,2006(4).
    [15]Holly B.Fechner,Toward an Expanded Conception of Law Reform:Sexual Harassment Law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Facts,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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