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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十年来,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器官短缺的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国外有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建立器官市场,允许器官转让,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可以解决器官短缺问题,有利于救死扶伤,促进医疗进步;二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使转让人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以防止非法的交易;三是通过达成转让协议,可以确保器官的正常用途。[7]虽然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允许人体器官买卖显然是弊大于利的且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人体组织有主要部分和附属部分的区分,对于某些从人体分离开的部分,如乳汁、血液、头发等附属部分,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都已经将其作为一般的物对待,且这些物大多与精神利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一般可以将这些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非人格权客体。这些分离出来的物可以通过合法的转让归属于他人,或因抛弃而成为无主物,由他人因先占而取得。[8]例如,头发、指甲等,在对身体不会造成损害,也不会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转让。
    
    
    二、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首先,采取任何形式所订立的有关人体买卖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此类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此种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以后也不能有效。但问题在于,此类行为无效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凡是能返回原物、恢复原状的,应及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但如果确实无法恢复原状(如捐献的人体组织已植入他人的身体)则不宜判决恢复原状,在此情形下,应该追究有过错的当事人的责任。此外,合同如果没有履行,则不得继续履行。
    其次,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后,行为人还可能承担其他责任,甚至刑事责任。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为之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即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也对非法摘取器官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当然,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也构成侵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人:王利明)
    
    * * *
    
    [1]在该案中,原告为了避免手术后失去生育能力,将精子取出予以保存,以便将来能够生育,然后因为被告过失导致精子毁损,导致原告无法生育,法院判定被告应承担侵害身体权的责任,并判处了抚慰金。BGH NJW 1994,127.
    [2]E.MAND,Biobanken für die Forschung und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in Medizinrecht,2005,565;B.M.KNOPPERS et alii,“Control of DNA Samples and Information”,in 50 Genomics 385(1988).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99.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8.
    [5]孙慕义,等.新生命伦理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147-149.
    [6]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76.
    [7]Lloyd R.Cohen,Increasing the Supply of Transplant Organs:The Virtus of a Futures Market,58Qeo.Wash.L.Rev.1 1989—1990;Marvin Brams,Transplantable Human Organs:Should Their Sale Be Authoriyed by State Statutes?,3 Am.J.L.and Med.183(1977—1978).
    [8]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8.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临床试验规制的规则。
    
    
    相关条文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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