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69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一)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
    一旦本人生前明确表示反对,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不得进行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本人生前反对遗体捐献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并未反对,就应当允许近亲属进行捐献。比较法上对死体捐献具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即推定拒绝(opt in)和推定同意(opt out)模式。前一种模式是指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形下,推定自然人不愿意捐献;后一种模式是指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形下,推定自然人愿意捐献。[7]2018年8月5日,英国卫生部发表声明,英格兰从2020年开始实施新的器官捐献制度,把现行的“告知同意”制改为“默认同意”制。[8]从我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来看,其延续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采取的是折中的模式,即除非该自然人坚决反对,应当允许其近亲属的捐献决定。[9]之所以采取此种模式,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遗体捐献不涉及生命健康的问题。自然人死亡后,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身体不再成为生命健康的载体,因此,遗体的捐献不涉及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不宜对此类捐献进行过多的限制。同时,遗体本身对科学研究和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不应当对遗体捐献设置过多限制。
    第二,有利于缓解人体器官紧张的现实困境。在我国现阶段,人们对遗体捐献还尚未形成完整的认识,加之我国传统观念中对遗体完整的重视,导致我国遗体捐献者数量并不充足,难以满足临床需求。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鼓励自然人捐献其遗体,以缓解实践中器官紧张的情形。
    第三,从宪法价值角度而言,在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允许近亲属捐献遗体并不构成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侵害。我国承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在死亡以后,尽管其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一般人格权,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灭,法律出于维护社会道德和近亲属的感情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而允许近亲属在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捐献遗体,并不会导致近亲属情感公共利益的损害。
    第四,这一做法与严格的推定同意规则不同,并不意味着强制捐献,而是由亲属进行决定,在近亲属不进行捐献时,不能够强制捐献。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强制捐献的执行成本,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二)必须要由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决定
    《民法典》第1006条第3款之所以要求死者遗体捐献必须由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决定,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同死者的关系十分密切,死者遗体上可能存有其精神利益,因此,只要有任何一人反对,都表明这种捐献将损害其精神利益,都不构成本条中的“共同决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由此表明,此种捐献性质上属于一种共同行为。
    (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从该条规定来看,死者近亲属在共同决定捐献死者的遗体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毕竟自然人没有明确同意表示捐赠,这种关系到近亲属利益重要事项的捐赠行为必须取得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之所以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确保死者近亲属的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颁行前,我国相关立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要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撰稿人:王利明)
    
    * * *
    
    [1]刘长秋.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法律调整论批判——兼论人体移植器官来源困境之立法应对.政治与法律,2014(4).
    [2]黄跃华,温盛伟.自然科学基础.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129.
    [3]佟子林.卫生法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1:480.
    [4]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4-395.
    [5]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7.
    [6]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一: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284.
    [7]李恩昌,等.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西安: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2014:104.
    [8]英国拟推行器官捐献“默认同意”制.https://fx678/C/20180806/20180806040833 1855.html.
    [9]蔡昱.论器官移植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段瑞春.科技与法律:现代文明的双翼.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215.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规定。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