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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理解与适用
    
    一、人体捐献的概念和对象
    
    人体捐献是指自然人将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等自愿捐献供医疗、科研等使用的行为。所谓捐献行为,是指自然人自愿、无偿地捐献自己的器官、血液、骨髓、角膜等身体的组成部分甚至捐献遗体的行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等在技术上业已相当成熟,法律鼓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器官捐献行为有助于救死扶伤,弘扬社会主义的互助精神,并有助于医学的发展。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人体捐献的对象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人体细胞。按照生物学上的定义,细胞是生命的基本单位(如卵细胞)。二是人体组织。人体组织是在人体细胞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是细胞经过分化形成的许多形态、结构和功能不同的细胞群,这些细胞群通过细胞间质连接在一起,共同组成组织(如上皮组织、结缔组织等)。人体由有机质和无机质构成细胞,由细胞与细胞间质组成组织,根据人体组织的形态和功能的不同,人体组织可分为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和神经组织四大类。[1]三是人体器官。人体组织构成人体器官,人体器官则就是由不同组织构成,按一定的次序联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的单位(如心脏、肝脏等)。[2]功能相似的器官组成系统,由八大系统组成一个人体。《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因此,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构成人体器官。四是遗体。遗体是指人死亡后的尸体。尽管人死后,遗体对死者本人已经没有意义,但是遗体对他人可能具有意义,其对医学的进步也可能是有价值的。因此,法律鼓励遗体捐献这种有利于公益的行为,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
    人体捐献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利益所依法作出的决定。法律之所以鼓励个人作出此种决定,是因为此种无偿捐献行为有利于及时救助他人,同时可以促进医疗进步和医学发展,并最终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条虽然对人体捐献规则作出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承认了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处分权。有观点认为,由于身体权具有专属性,因而身体权人不得对身体权作出任何处分。事实上,本条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的捐献,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并不涉及对身体权的处分。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区分。一般而言,细胞的捐献往往对人身体的影响较小,如捐献精子和干细胞等,并不会给身体造成巨大损害。而对人体器官而言,其捐献则可能给人体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对器官的捐献就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可以活体捐献的器官主要是肾脏,而对心脏等,则不能活体捐献,因为这将直接导致捐献者死亡,并违反公序良俗。遗体捐献与活体捐献也并不相同,虽然遗体的捐献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不再给捐献人造成损害,但是未经同意而摘取遗体的器官、组织等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反。所以即使是遗体捐献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应区分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不同的客体对捐献者的影响不同,影响越大的就应当越严格限制。例如,捐献分为活体捐献与死体捐献,一般而言,活体捐献的限制较大,某些捐献行为(如心脏捐献),只能进行死体捐献。
    在《民法典》颁行前,我国立法主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制人体捐献行为,然而由于人体捐献涉及个人的基本民事权利,立法法上对于基本民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法律保留,即只能制定法律,不能交行政法规对其作出规定。故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体捐献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权利
    《民法典》第1006条确认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权利,这种依法决定的权利来自物质性人格权,但不能将其等同于物质性人格权,其只是物质性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权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权利的主体只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捐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但是由于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的捐献关系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利益,与其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形成自己的意思,并将该意思进行表达,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因而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作出捐献的意思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实际上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
    二是该权利必须依法行使。虽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这一决定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在法律上仍然受到限制。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依据这一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的对象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三是必须依法自主决定。依法自主决定是民法的自愿原则的体现,也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决定时,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由的,任何人不得欺诈或者胁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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