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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义务主体是负有法定紧急施救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紧急施救义务的义务人限于法律规定的主体,其他主体并不负有法定的紧急施救义务。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等均规定了相关机构或个人的施救义务《海商法》也规定了海上救助,该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因此,在判断相关主体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时,应当依据特别法律规定来判断。
    第三,义务人需要有施救的能力。这就要求具有施救能力的组织或个人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助,但不具有施救能力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危重病人,如果相关机构无能力进行救治应当及时转诊,而不能耽搁,拖延。
    第四,违反紧急施救义务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施救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法定义务的违反将会导致责任的产生,如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法定施救义务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负有的救助义务,此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特定主体的法定义务,相关主体违反该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设定此种救助义务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此外,紧急施救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定义务,其违反均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但是紧急施救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紧急施救义务的产生是由于特定的主体承担了救死扶伤或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基于这些特定主体的职能,法律对其科以施救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的职能本身的产生并非因为要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是因为其行为开启了某种风险而被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两种义务的基础并不相同。
    
    
    二、履行紧急施救义务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同
    
    从我国现实出发,法律在鼓励人们择善而从方面仍应发挥一定的作用。《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情形下,即便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其也被称为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豁免权的规则。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自愿的救助行为,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虽个人应当见义勇为,但这一义务仍然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应当被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强制人们实施此种行为。从道德上讲,虽应鼓励个人积极维护社会利益,救助他人,但不宜将此种道德义务上升为一项法律义务,不应强迫个人为维护他人利益献身。当然,对一些特殊的主体,法律可以规定其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如警察、消防人员等。《民法典》第1005条中的紧急施救义务与见义勇为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是否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同。施救义务人均是依据法律规定负有施救义务的主体,而见义勇为者则是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而自愿救助他人的主体。但紧急施救和见义勇为不同,紧急施救义务以法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见义勇为并不以法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一般情形下,没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是否适用免责不同。见义勇为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满足条件的情形下,对损害的产生不承担责任,其也称为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豁免权的规则。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自愿的救助行为,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而紧急施救义务人则不适用这一规则,因为对紧急救助义务人而言,由于存在法定义务,没有及时合理进行救助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紧急施救义务的履行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具体而言,紧急施救义务的履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可见,仅在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相关主体才负有紧急施救义务,而对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该条所规定的“危难情形”?这种“危难情形”并不限于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情形,对于一些持续存在的可能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侵害,施救义务人同样应当依据本条进行施救。例如,警察对于已经被拐卖的妇女,在知晓被拐卖的情形时,应当负有及时解救的义务。
    第二,相关主体依法负有法定的紧急施救义务。从该条规定来看,仅负有法定施救义务的主体才有义务进行紧急施救。《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防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对相关主体的救济施救义务作出了规定。当然,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负有紧急施救义务的主体并不限于公权力机关,其他组织与个人也依法负有紧急施救的义务。例如,医院等组织有能力救助病人,其也依法负有法定的紧急施救义务。
    第三,施救行为应当及时。因为在许多情形下,该义务发生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果不及时施救,将导致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所以,负有施救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施救,以避免产生损害或扩大损害。
    
    
    四、违反紧急施救义务的责任
    
    既然紧急施救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那么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项义务作出了规定,因而行为人违反此项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紧急施救义务而造成受害人财产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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