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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鞠瑛等诉郭晋荣以集体名义获得的荣誉应归全体成员享有荣誉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9]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8.
    [10]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5.
    [1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7.
    [1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09.
    [13]同②207.
    [14]同①103-104.
    [15]刘德福.法律准用问题分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1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67-869.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命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理解与适用
    
    一、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本条确认了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体现了的人的尊严和基本价值的权利。[1]生命是自然人主体资格的载体,是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与自然人的身体具有密切的关联,生命权可以被描述为保持个人身体存活的权利。[2]生命自身也可以成为支配权的客体,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此种人格利益也被称为基本的生活利益或安全活动的自由。[3]因为生命是最重要的人格利益,所以生命的享有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
    生命权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也被认为是第一人权。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为首要任务。生命权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最基础性的地位。个人如果不享有生命权,则不可能享有其他任何的权益。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人格权体系当中,生命权也是享有其他一切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物质性的人格权,还是精神性的人格权,都以生命权的存在为前提。故此,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生命权也是所有人格权中位阶最高的权利。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具体人格权时,将生命权列为第一项人格权加以规定。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基本价值的权利[4],其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生命重于泰山,属于最高的人格利益,在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格利益中,没有任何一种人格利益可以和生命相提并论。《黄帝内经》中有“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的论述;佛教教义中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说法;法国的阿尔贝特·史怀泽指出,“保存生命,这是唯一的幸福”[5]。这些论述都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生命的神圣性。生命权具有的至高无上性表现在:当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生命权。[6]任何权利在生命权面前都应当退居其次。在新冠病毒防治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讲,在抗疫中,“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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