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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的执行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困难。例如,受害人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时,行为人可能拒绝赔礼道歉,此时强制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就有可能损害行为人的人格尊严,也可能违背行为人的良心自由。由于存在执行上的困难,所以许多学者对赔礼道歉方式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9]
    依据《民法典》1000条第2款,“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如果侵害人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法院也可以通过强制登报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登报等费用则由侵害人承担。这实际上是借鉴了行政法上的代履行的责任方式,即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义务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代其在报刊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相关的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行为人负担。这实际上是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义务转化为了金钱负担,更有利于此类义务的履行。这一做法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就认可了此种强制执行的形式。采用此种方式既有利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的执行,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告赔礼道歉首先由法院审核道歉内容,再指定特定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赔礼道歉次数可以一次或多次,由法院确定;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支付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撰稿人:王利明)
    
    * * *
    
    [1]杨彪.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法学论坛,2009(5).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93.
    [3]David Price and Korieh Duodu,Defamation,Law,Procedure and Practice,London:Sweet&Maxwell,2004,p.241.
    [4]王立峰.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civillaw.cn.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93.
    [6]龙云彬,等.关于人身权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涉车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问题研究.审判丛刊,2004(2).
    [7]有人认为,如果是公开的道歉,实际上和恢复名誉等没有区别。笔者认为,即使是公开道歉,其与恢复名誉也存在本质的区别。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中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9]吴小兵.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研究.清华法学,2010(6).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
    
    
    相关条文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理解与适用
    
    一、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
    
    所谓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包括监护权、配偶权、父母照顾权等。[1]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只有具有某种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某种相应的权利。例如,基于一定的血亲的身份而取得亲权。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民法上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一定身份后得享有之权利也。”[2]由于个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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