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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并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对人格权的保护同样需要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人格权作为私权,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可以对人格权的内容作出限制。因此,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需要,必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尽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有关人格权,但依据《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格权的限制。该限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避免对人格权构成不当妨碍,否则,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也将不复存在。例如,如果行为人恶意过度使用他人人格权,即便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难以成立合理使用。
    从本条列举的范围来看,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对象为姓名、名称、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个人最为重要的人格权,事关个人的主体资格,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最为密切的关联,因此,需要强化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同时,物质性人格权一般不会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客观上也难以成为合理使用的对象。因此,虽然该条在规定合理使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时使用了兜底性的规定,但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应当将其限定为精神性人格权。
    由于人格权的合理使用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格权的限制,因而该限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判断标准应当通过比例原则来确定。这就是说,尽管基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对他人的姓名、肖像等进行使用,而无须征得其本人同意,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比例原则,将使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最小化使用的,应当进行最小化使用。
    
    
    三、行为人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不合理,但没有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则权利人无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没有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情形下,权利人并没有遭受不利益,没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当然,本条只是规定行为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责任,而没有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999条第2句规定,使用不合理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所说的民事责任,既包括人格权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如更正、删除等)所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侵害人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例如,在“莫少聪诉广东省中山市美多化妆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基于肖像权所具有的专属性、独占性,肖像权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合理使用……包括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肖像如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等。本案中,上诉人美多公司……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宣传活动,显然具有营利目的,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上诉人美多公司在使用被上诉人莫少聪肖像时主观上存在着故意,侵犯了被上诉人莫少聪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0]。行为人不合理利用他人人格利益,将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撰稿人:王利明)
    
    * * *
    
    [1]张红.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中国法学,2014(1).
    [2]刘建明.新闻学概论.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7:87.
    [3]江必新,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25.
    [4]von Bar,Gemeineuropiiiscbes Deliktsrecbt vall(1996),at588-589.Neethling,JM Potgieter&PJ Visser,Neetbling's law of personality(2005)at 129ff.
    [5]von Bar,Gemeineuropiiiscbes Deliktsrecbt vall(1996),at589-590.
    [6]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254(1964).
    [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8]孙旭培.新闻工作者与新闻纠纷.新闻通讯,1991(6).
    [9]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
    [1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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