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通过法官的论证说理,在形成共识时,要对这些共识进行整理,从而在动态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案例类型,这些类型化的整理有助于减轻法官的论证负担。因此,法官在立法动态系统确定的因素基础上进行论证,进而形成类型化整理,类型化整理又部分减轻了法官的论证负担。由此,动态系统以法官的论证义务作为中介,实现了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有机而非固化的平衡。
(撰稿人:王利明)
* * *
[1]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1-59.
[2]考茨奥,等.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3]Walter Wilburg,Entwicklung Eines Beweglichen Systems Im Bügerlichen Recht,Verlag Jos.A.Kienrech/Graz,1950.
[4]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有关法评价及方法的绪论性考察.解亘,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213.
[5]同②177.
[6]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法学家,2009(3).
[7]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法学家,2009(3).
[8]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有关法评价及方法的绪论性考察.解亘,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207-208.
[9]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法学研究,2017(2).
[10]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法学研究,2017(2).
[11]B.A.Koch,“Wilburg's Flexible System in a Nutshell”,in:Koziol/B.C.Steininger,European Tort Law:Liber amicorum for GelmutKoziol,2000,pp.293 ff.
[12]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法学研究,2017(2).
[13]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2005,p.191.
[14]朱虎.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比较法研究,2015(5):52-55.
[15]该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6]张玉东.动态系统论及其对PETL和《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的影响.国外社会科学前沿:第20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450.
[17]海尔姆特·库奇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朱岩,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79.
[18]欧洲侵权法小组.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3.
[19]库奇奥,等.针对大众媒体侵害人格权的保护:各种制度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9.
[20]App.E of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on Privacy(the Younger Report),Cmnd.5012(1972).
[21]库齐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一卷):德语国家的视角.朱岩,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6.
[22]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Text and ommentary,Springer,2005,p.193.
[23]A Bucher,Natuerliche Persoenen und Persoenlichkeitsschutz,Helbing&Lichtenhahn,1995,S.162ff.
[24]该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5]海尔穆特·库奇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法学家:2009(3).
[26]叶金强.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外法学,2012(1):155.
[2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28]“范志毅诉文汇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