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43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需要注意的是,比较法上对禁令的适用条件还存在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法中,禁令被视为一种“不寻常的法律救济”[17],因此在决定是否适用禁令时,应该从多个维度对禁令可能带来的正负面影响进行综合考量,在适用上应保持谨慎态度。[18]在我国,也要防止禁令制度中的自由裁量过大而导致禁令被滥用。所以,为了规范禁令,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对禁令适用中的考量因素进行必要的规范。例如,美国法上适用禁令时,法官在审查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根据事实判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二是在颁发禁令之外是否有其他的法律救济手段;三是不颁发禁令是否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四是不颁发禁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会超过被告因禁令可能遭受的损失;五是颁发禁令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19]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平等对待各方主体利益,最终得出最为公平合理的裁决结果。司法审查的关键是进行利益平衡。从申请人的角度看,临时禁令的发出将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但从被申请人的角度看,临时禁令是对其行为自由的直接限制,对其造成的影响甚至并不小于其对申请人的。[20]因此,法官在决定是否发出临时禁令时,应对双方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即法官需要权衡不颁发禁令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颁发禁令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哪一个损害更大。例如,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不颁发禁令可能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较小,则法院应当颁发禁令;反之,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颁发禁令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害远大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则可以阻止申请人获得禁令。[21]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对被申请人发出临时禁令还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特别是在侵害人格权纠纷中,一旦对侵权人发出禁令,不仅会对其个人的行为自由造成限制,还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取向产生影响。例如,行为人在发布某则新闻报道时,因时效性的要求而来不及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就可能因消息不实而造成他人损害,此时,是否需要发出禁令制止该报道行为,就需要对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以及对新闻报道自由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利益平衡。
    法院在作出禁令裁定时需要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问题在于,此种审查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笔者认为,法院仅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足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因为临时禁令一旦被滥用,不仅会使争讼双方的利益发生失衡,还可能造成法律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对原告胜诉的可能性、禁令签发的必要性以及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关系进行综合考量,才能确保禁令真正发挥其制度效用,而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审查的范围。同时,鉴于禁令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常常能够达成和解而不再提起诉讼,这也使得禁令成为权利实现的途径和解决纠纷的手段。然而,禁令制度适用不当,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在作出禁令时应慎之又慎,德国、日本学者认为,禁令的颁发程序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本案审理程序,贯彻对席辩论原则,而不宜仅依当事人申请即予以颁发,其道理就在于此。[22]
    
    
    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
    
    (一)人格权禁令的直接效力
    禁令一旦颁发,在到达行为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例如,在前述“钱钟书书信案”中,原告杨季康提出诉前申请,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于2013年6月3日作出了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后宣布停拍。禁令虽然不是法院的终审判决,但其也具有法律效力,在行为人违反禁令要求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案中,法院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只是暂时性的,一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被申请人对禁令不服,提起复议,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具备颁发禁令的条件,则可以撤销禁令,禁令将因此失去效力,行为人仍可继续实施其行为。当然,如果被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禁令就直接发生效力了。
    (二)人格权禁令的失效
    关于禁令效力的存续期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诉讼活动开始或者作出新的禁令时,禁令的效力即归于消灭。[23]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院的终局判决生效时,禁令的效力归于消灭。笔者认为,在如下情况下,禁令将失去效力。
    第一,法院撤销禁令。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在禁令颁发后,被申请人对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应当变更或撤销原裁定。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后,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具备颁发禁令的条件,则可以撤销禁令。人格权禁令的功能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其并不具有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效力。因为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时对证据的审查不同于诉讼中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所以禁令有可能发生错误。这就需要有一个复议程序,以防止禁令的错误。笔者认为,侵害人格权的禁令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终局裁判生效后自动失效。如果在颁发禁令以后,当事人提起诉讼,则禁令应当一直有效,但在法院所作出的终局裁判生效后,人格权禁令应当失去效力。禁令本身并不具有终局裁判的效力,其效力延续到本案判决作出时。禁令与终局裁判的关系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终局判决生效之前,禁令所禁止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被允许实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只有通过终局判决,才能最终确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4]终局裁判可以改变临时禁令的措施,权利人主张停止侵害,但判决驳回其请求的,则临时禁令应当失效。如果禁令的内容与终局判决的内容不一致,则应当以终局判决为准,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终局裁判生效后,应当以该终局裁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禁令的效力也随即终止。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终局裁判,则应当依据该终局裁判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再依据禁令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禁令的制度价值在于阻止侵权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在终局判决生效之前,如果认定禁令失去效力,则被禁止的行为可能继续实施,这可能导致禁令颁发的目的落空。
    (三)错误申请人格权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