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撰稿人:王利明)
* * *
[1]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
[2]U.马格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81.
[3]石佳友.民法典与社会转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326.
[4]梁慧星.民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420.
[5]Neethling,Potgieter&Visser n 1 above at 63-5;Karner&Koziol n 27 above at 110.
[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7]但这种做法一直受到批评,经过债法现代化改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8]E Karner&H Koziol Der Ersatz ideellen Scbadens im osterreicbischen Recht und seine Reform:Verhandlungen des Filnjzehnten Osterreicmscben Juristentages lnnsbruck 2003 volllil(2003)at 242.
[9]Neethling,Potgieter&Visser n 1 above at 63-5;Karner&Koziol n 27 above at 110.
[10]W.V.Horton Rogers(ed):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Wien NewYork,2001,p.90.
[11]同①251-252.
[12]张礼洪.意大利法中非财产性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启示//2009年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会议资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43.
[13]扈纪华,石宏.侵权责任法立法情况介绍.人民司法(应用),2010(3).
[14]崔建远.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15]马军.“贾国宇案”,12年里的压力与欣喜.法律生活,2009(17).
[1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夏民终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
[17]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
[18]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3318号民事判决书。
[1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343号民事判决书。
[20]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253.
[2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1).
[22]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
[2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
[24]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法学,2007(7).
[25]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民四终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http://doc88/p-490333619760.html.
[26]朱某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某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3).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