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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法典》第996条规定来看,其与《民法典》第186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相似。《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第996条实际上是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导致责任竞合的主要原因:违反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
    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以实现某种精神利益为订约目的的合同,但对于此类合同中一方违约是否可以赔偿精神损害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例如,在“吴某与章贡区伊轩女子专业美容美体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原告以储值的方式到被告美容美体会所进行消费,并与该美容美体会所订立了服务合同,原告在没有消费完余额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在人身权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时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故上诉人吴某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精神损失缺乏依据。[18]再如,在“吕某果与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原告使用手机App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在姓名栏中将姓名写作“吕小姐”而并未使用其真实姓名。后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确认的情形下,使用“吕小姐”作为姓名向航空公司订票,导致订票失败,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前往三亚旅游。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所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为合同之诉,故只能主张因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故不予支持。”[19]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上并未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旅游、医疗服务等以实现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确实突破了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的规则,在特殊情形下对违反以精神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合同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违反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服务的目的而由旅行社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有关运送、住宿等服务合同。[20]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而是获取审美和愉悦等精神利益,使自身休闲娱乐、游览名胜、观赏风景,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因此,在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的情形下,旅游者也会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救济。例如,在“焦某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赴东南亚多国进行旅游的服务。但原告乘坐的旅游车在返回泰国曼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侧翻,致使原告等多人受伤,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应当支付原告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1]
    2.违反婚礼服务合同
    所谓婚礼服务合同,是指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婚礼策划、婚礼现场布置、婚礼主持、提供婚礼过程摄影摄像并提供摄像资料等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婚礼服务的一方违反婚礼服务合同的,可能使对方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非违约方应当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李某峰等诉遵义市天赐良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婚庆服务合同,但被告对婚礼现场安排混乱,且后来提供的摄影和摄像资料中完全没有出现新娘和婚礼现场的画面。原告遂请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合同费用,并对其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婚礼录像记录的是人生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价值。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二原告的婚礼视频缺少重要内容,丧失了原本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造成了无法弥补和挽回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2]
    3.违反医疗服务合同
    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订立的,一方提供诊疗服务,另一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不仅无法实现约定的诊疗目的,而且可能导致另一方额外的人身和精神损害。例如,在“邵某与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原告听信被告的广告内容,在被告处进行了鼻局部整形和脸部光子美白祛斑等美容整形服务,但是由于被告在整形美容中操作不当,造成了原告脸部浅表层灼伤和色素沉积,造成原告心理上精神负担的加重。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3]
    4.违反骨灰等人格物的保管合同
    人格物是指有形的实体但附着一定的精神利益的物,或者该物寄托了个人的特殊感情。[24]例如,在“张某兰、魏某与某县殡葬管理所保管合同纠纷案”中,死者系原告的丈夫,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火化服务和骨灰保管合同,约定由被告保管骨灰一年。但是在死者尸体火化过程中,原告前往他处冲洗死者照片,死者的父母前来被告处领取了死者的骨灰,原告冲洗照片后返回至被告处,发现骨灰已被取走。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获得死者的骨灰进行寄托哀思和悼念,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5 000元。[25]
    5.违反其他合同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朱某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某赔偿纠纷案”中,被告付某在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癫痫病的原告朱某不仅不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将昏睡中的朱某弃于路旁,使朱某处于危险状态下。付某的行为虽未危及朱某的生命、健康,但对朱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朱某作为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法院认为,原告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6]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有的法院确实已经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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