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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形下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其也适用于未经许可在网络环境下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许可利用的行为。如果将该数额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比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所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16],由此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明显高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也有利于剥夺行为人的获利,从而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损害预防功能。
    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人格权进行许可利用的情形下,法院在酌定行为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侵权方式。例如,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肖像权进行许可利用的情形下,法院在确定行为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肖像制作的背景、肖像是否具有私人或公共属性、行为人如何制作、行为人是否公开制作、行为人使用何种设备(如是否使用长聚焦镜头)、肖像的类型与特征是什么、制作了多长时间、肖像的尺寸大小如何、肖像以前是否可以获得、肖像有无涉及隐私部位、肖像是否曾被复制、被告是否从中获利、肖像所要传递的信息是否具有娱乐价值、肖像权人的地位和特征如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本人是否愿意出版肖像、出版肖像对本人是否有实际的不利等情况。如果侵害肖像权造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如散布他人裸体照片,导致他人的名誉、隐私等权利受侵害,表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综合性的,较为严重,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也应当考虑此种情况。
    (撰稿人:王利明)
    
    * * *
    
    [1]朱岩.“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法商研究,2011(3).
    [2]Giorgio Resta,The New Frontiers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Problem of Commodification,26 Tulane Eur.Civ.L.Forum33,35(2011).
    [3]Gert Brüggemeier,Aurelia Colombi Ciacchi,Patrick O Callaghan ed.,Personality Rights in European Tort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572.
    [4]石佳友.人格权立法完善的最后契机.中国民商法律网.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6]Jean-Christophe Saint-Pau,Larticle 9,matrice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in Recueil Dalloz,1999,n°37,p.541.
    [7]古奥乔·瑞斯塔.人格利益商品化——比较法的考察//2010年国际民法论坛论文集:人格权保护——历史基础、现代发展和挑战:135.
    [8]TGI Paris 3 juin 1969,D.1970,p.136,note J.P.
    [9]例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涛由被告携带抚养至小涛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参见广东法院网,2010-08-12。
    [10]温世扬.论“标表型人格权”.政治与法律,2014(4).
    [1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9)朝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
    [1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民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6.
    [14]“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肖像权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1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0253号民事判决书。
    [16]例如,在“范冰冰与毕某、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毕某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再如,在“徐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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