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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格权的专属性与人格利益许可利用的关系
    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并不意味着人格利益不得许可他人进行利用,二者并不矛盾。所谓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人格权。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使用他人人格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任达华与海南正大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7]中,法院认为,被告仅与原告签订《演出协议书》,而没有签订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其利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就提出了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性。人格权的许可使用需要规定对可许可利用的人格权的授权许可使用机制。人格权的许可使用的实现方式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比如,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人商业化使用自己的特定人格利益,在人格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就需要以不侵害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为前提。因此,对此种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需要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大众传媒业的发展,个人姓名、肖像等精神性人格权益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光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摄像技术的发展,也提高了摄像图片的分辨率,使夜拍图片具有与日拍图片同等的效果,这也使对肖像的获取与利用更为简便。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这些新型人格利益的利用也日益普遍,如个人特有的声音也可以成为经济利用的对象。尤其是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大数据时代和信息社会,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实现对海量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从而发挥其经济效用,这也使个人信息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8]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都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积极回应了人格权的积极利用问题,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中对“个人信息自主权”即主体对自己信息的控制、知悉、查阅、修改和删除权的创设。[9]美国1974年《隐私法案》(Privacy Act)也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作出了规定,如该法第552a条就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利用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2018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强化了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置权,堪称是全美各州最严网络隐私保护法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GDPR)也对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作出了规定,例如,该法第6条即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
    人格权的许可利用以及人格权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也是未来人格权发展的趋势,人格权的积极利用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顺应人格权积极利用的发展趋势,对人格利益许可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一方面,这些规定有利于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利用和保护并非截然对立的两个层面,人格尊严也包括对人格利益通过自己的意志自主利用,他人不得未经许可而利用,这本身就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方式。虽然人格权的许可利用属于商品化利用,但其并不会有损个人尊严。相反,允许人格权的许可利用恰恰尊重了个人自由,贯彻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只要这种许可利用本身不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与公共道德,就是值得肯定的,是对尊严的最大尊重。
    通常,当事人订立人格权许可使用合同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对他人的人格权进行利用,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当然,为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应当对人格权许可利用的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定。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而言,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加以利用,但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而言,为了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同时考虑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应当禁止权利人转让其人格权,因而,应当将其利用方式限定为许可使用。
    (撰稿人:王利明)
    
    * * *
    
    [1]R.Nerson,Les droits extrapatrimoniaux,thèse de droit,Lyon,Edition Bosc et Riou,1939,pp.356-363.
    [2]W.A.Joubert Grondslae van die persoonlikbeidsreg(1953)at 121.
    [3]同②146-147.
    [4]施启扬.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5.
    [5]施启扬.民法总则.台北:自版,199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5.
    [6]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大法律评论,2009(1).
    [7]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8]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3).
    [9]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萧文生,译.司法周刊,1995:288-384.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规定。
    
    
    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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