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15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4.贯彻实施宪法的功能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也具有承接宪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功能。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宪法》第38条确认的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应成为各个法律部门必须予以保护的价值。也就是说,各部门法应当通过制度的建构,具体落实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精神。《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尊严条款,实际上是对宪法“人格尊严”保护规则的一种具体化,具有承接宪法规则的意义。换句话说,宪法确认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必须通过民法具体予以落实。虽然宪法规定了对人格尊严进行保护,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规则往往是粗线条的,具有高度抽象性,许多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还有待于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落实。[39]宪法中的人格尊严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价值表述和价值指引,无法保证裁判的相对确定性,难以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正义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予以细化,确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将之具体化为能被裁判所适用的有效性规则。民法典对人格尊严保护作出规定,就可以满足这一需要。尤其应当看到,在我国,宪法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出裁判[40],这就排除了法官在个案中直接通过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可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尊严保护条款,既具有价值宣示功能,也可作为裁判依据,这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
    此外,人格尊严的保护是处理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重要依据。按照民法人文关怀的理念,以人为本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它强调尊重个性价值,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人的平等、创造个性和权利,尊重人性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给予人性化的思考和关怀。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而言,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应当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同理,《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规定了肖像权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人格尊严至上的理念,表明在人格权与他人财产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立场。
    
    
    三、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
    
    《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表明了人格权的法定性,第2款则保持了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
    (一)人格权的法定性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对人格权主要采用侵权法的方法进行保护。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人格权也未被单独作为一编加以规定。随着实践的发展,仅仅通过侵权法对人格权提供救济的做法显然难以全面保护人格权。其最显著的弊端就是,此种消极保护的方式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有效地确定各项人格权的权利内容,规范权利行使,解决权利的冲突,从而不能做到对人格权益进行充分、全面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留出足够的空间来对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予以确认,明确其内容,规范其行使并给予科学合理的保护,进而与侵权责任编协力,实现对人格权的确权与保护的双重功能。
    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通过人格权的法定化来确认人格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人格权类型的法定化。《民法典》第110条和第990条第1款详细列举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的类型。同时,人格权编还通过五章分别对各类人格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是人格权客体与内容的法定。人格权编第二章至第六章在对各种人格权进行确认的同时,也对其权利的客体与内容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002条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的客体确定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同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再如,《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该条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与自然人的姓名权在内容上进行了区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不像自然人的姓名权那样,包括决定权;同时,该条明确承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转让自己的名称。[41]
    三是人格权限制的法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对人格权的限制只能通过(狭义的)法律进行,而不能由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同时,人格权具有固有性与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民法典》第992条)。再如,《民法典》第998条明确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三类人格权不具有克减性,只有认定侵害这三类人格权之外的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时才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四是权利外的利益保护的法定。尚不构成权利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权一样,其内容、行使也有法律加以规定。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除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为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人格权保护方式的法定。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以及人格权侵权的责任承担同样由法律加以规定。《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通过上述五个方面人格权的法定化,有利于全面确认并保护人格权。人格权的法定化就是要使个人明确其能够享有哪些人格权、权利的内容如何、义务人应承担何种相应的义务,并使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以保护其权利。不仅如此,人格权法定化还有助于公民和法人培养其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正是通过公开透明的对人格权实定法的确认和保护,才有利于明确各项人格权的边界,防止权利冲突。
    人格权的类型复杂,各项人格权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名誉权之间就存在交叉重叠。这就有必要通过法定化明确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防止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保障人的行为自由。[42]此外,人格权的法定化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