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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中国法学,2017(1).
    [9]Jean-Christophe Saint-Pau(dir.),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LexisNexis,2013,p.37.
    [10]高圣平.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以美国隐私权为例.法商研究,2012(1).
    [11]北川善太郎.民法典体系的民法模式与比较法.2008年民法体系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材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相关条文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理解与适用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概念的发展
    本条对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作出了规定。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droitsde lapersonalite、Persnlichkeitsrecht)的概念始于近代。据美国学者雷特尔(Eric H.Reiter)考证,荷兰学者胡果·多诺鲁斯(Hugo Donellus,1527—1591)最早提出了生命、健康等权利[1],并将一些人格利益上升为一种权利,开创了人格权理论的先河。[2]不过,虽然多诺鲁斯提出了生命、健康等具体人格权,但其并没有对人格权下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在18世纪,德国学者沃尔夫也提出了生命权、身体权等概念。19世纪,也有学者对人格权的概念进行过研究。例如,1867年,法国学者本陶德(Bentauld)在其撰写的《拿破仑法典的原则和实践》一书中就曾提出过人格权的概念。1870年,另一个法国学者莫勒特(Morillot)在其撰写的一本关于版权和工业产权的著作中,也曾论及人格权理论。19世纪中期,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则对人格权概念持批评态度,他认为,一个人无法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权利,否则将导致个人享有自杀的权利,因此,个人对其自身的权利在实证法上也难以得到承认。[3]
    直到19世纪末期,人格权的概念才开始形成。一般认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噶莱斯(Karl Heinrich Franz von Gareis)于1877年提出,噶莱斯认为,应当区分人格利益和主体资格,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并非以“人格”为客体。人格权不包含任何涉及他人的权利,而仅仅与权利人自己有关。[4]这就回应了萨维尼等人对人格权概念的批评。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人格权的特性应不包括法律主体的物质性利益,人格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源自身体的物质性存在,二是精神上的存在。他还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人格权:身体完整权和人格自由权(如姓名权)、人格尊严,以及智力成果中的权利(如版权)。由于噶莱斯区分了人格权与主体资格,并区分了人格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深刻地影响了现代人格权法的发展,因此噶莱斯也被称为“现代人格权法之父”[5]。
    受噶莱斯观点的影响,日耳曼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科勒(Kohler)提出,人格权的权利客体是人的全部精神与肉体,一般性人格权是专属于人的权利,其利益包括身体完整、自由和尊严等。科勒还首次提出了现代法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并将其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他认为,人格利益具有不可侵害性,人的人格权只有通过其身体、尊严、隐私等才能受到侵害。[6]科勒论证了个人对其生命、健康、荣誉、姓名、肖像以及隐私等享有人格权。[7]其观点对人格权理论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位日耳曼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基尔克(Gierker)提出,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私权。他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基础性权利,来源于法律对人这一概念的认定。从一般人格权中,又将发展出各类具体人格权,而此种演变过程往往取决于历史发展的进程。[8]人格权益包括关于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关于自由的权利、关于尊严的权利等。[9]基尔克列举了人格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一些特征:人格权属于私权,具有不可继承性、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在权利人死亡后,人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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