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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依据本条第2款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公共道路上存在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这些物品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内在危险;(2)他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他人受到的损害与此等物品的内在危险存在因果关系;(4)管理人有过错,法律推定管理人有过错,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
    (四)管理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关系
    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排斥、不取代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二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造成的全部损害是100万元,行为人当然要对100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管理人有过错,因而被认定应当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行为人主张100万元的损害赔偿。如果被侵权人选择如此主张,则不能向管理人主张任何损害赔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后也不得向管理人追偿。如果被侵权人向管理人主张30万元的损害赔偿,则只能就剩余的70万元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他们各自承担相应数额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不产生单向或者双向的追偿权。
    注释:
    [1]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17.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概述
    
    (一)林木与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
    本条规定的“林木”是指固定种植于土地的树木和竹子。从不动产法的角度看,林木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树木是木本植物的总称,有乔木、灌木和木质藤本之分,中国约有8000种树木。竹子为多年生禾本科竹亚科植物,茎为木质,是禾本科的一个分支。
    林木折断、倾倒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很常见的是风雨交加导致大树倾倒砸坏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脱落的干枯树枝砸伤路人。[1]果树的果实坠落造成行人损害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二)物致害责任
    本条规定了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三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三种情形均属于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不是行为责任。
    (三)责任主体
    依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原理,土地的所有人同时也是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不动产所有人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与占有、使用和管理等发生分离时,法律规定由管理人(如承租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由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依据本条规定,造成损害的折断、倾倒林木或者其坠落果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即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条规定的是推定过错:推定此等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被侵权人无须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在推定过错的同时,法律给予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是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证明方式和路径通常是:(1)在特定的地点种植林木没有过错,不违反禁止性规定;(2)尽到了养护、管理职责,如及时清除干枯树枝、枯朽或者病害的危险树干,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3)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后作出了及时和适当的处理;(4)在第三人原因造成某种危险的情形进行了及时处理和警示。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对公共场所的林木等的养护、管理要求更高一些;对私人场所或者不对外开放的场所的林木等的养护、管理要求会低一些;对于山林等的养护、管理要求会更低。受害人无视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警示,进入禁止进入的林区受到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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