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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性质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者个别物件滚落、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依据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我国法律独有的规定,其立法的理论依据与建筑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相似。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对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是“准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三)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的概念
    堆放物是人工堆积存放之物。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堆放物包括堆放的货物,堆放的农副产品,堆放的建筑材料,堆放的原木、矿石等。堆放物为固体物,是人工堆积之物,堆放是为了临时或者较长时间的存放用途。但是,人工建筑物、构造物等不是堆放物,其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按照《民法典》第1252条和第1253条等条文确定侵权责任。
    倒塌是指堆放物在力学结构上的坍塌和崩溃,包括部分倒塌和完全倒塌。滚落是指堆放物从堆放的高处滚动下落到低处。滑落是指堆放物自身平移从高处下落到低处。
    
    
    二、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本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处,堆放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法律推定其有过错,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无须对其过错举证证明;但是法律给予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人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或者以其工作人员(雇员)等的行为设置了堆放物的人。堆放人通常以以下方式和路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1)设置堆放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禁止性规定,是其有权实施的行为;(2)堆放的选址没有过错;(3)在堆放的规模、结构、方式等方面没有过错;(4)在堆放物的管理、维护、警示等方面没有过错。
    如果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本条没有规定“代负责任”和追偿权等,一旦认定堆放人没有过错就应当直接确认其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应当另行起诉,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则不能请求他人赔偿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本条的侵权责任,需要符合以下要件:(1)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堆放物由于其自身的重量、堆积高度积累的势能以及结构的松散性而具有内在危险性。此等危险性一旦以倒塌、滚落或者滑落的方式爆发出来,就可能成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2)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堆放人有过错。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被认定有过错。其被认定的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行为人的责任
    
    (一)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
    依据本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是指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开放供公众使用的道路。属于民事主体私有的专用道路以及国有、集体所有的专用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只有在公共道路上发生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才适用本条的规定。
    行为人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人。尽管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并非行为责任而是物件造成损害的责任——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而是因为此等物品妨碍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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