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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举证责任被分配给被告。在上述“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被告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二,被告对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是防范“有罪推定”前提下的辩护。此等被告可以提供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能力实施此等抛物行为、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致害物品、在力学上其所在位置的抛(坠)物不可能造成本案中的损害等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承担“补偿”的后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要承担“补偿”的后果。
    (四)“补偿”的含义与数额确定
    本条规定的“补偿”有以下几层含义:(1)补偿是被告真金白银拿出金钱支付给被侵权人(受害人),于此等被告而言,其在经济上承担了不利的后果。(2)在性质上,“补偿”不同于“赔偿”。承担补偿后果,不意味着此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应当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质言之,承担补偿后果不意味着司法裁判对此等被告的行为作出了否定判断。
    补偿的数额,视具体情况确定。总体上补偿的数额要少于赔偿数额,同时,不同被告对损害承担补偿后果,应当适当考虑致害的可能性大小、被告自身的负担能力等情况。
    (五)关于追偿权的规定
    本条进一步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行使这一追偿权的前提是在案件审理结束且判决得到执行后,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在此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已经支付的补偿失去了支付的原因,因此需要通过向侵权人追偿而填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财产损失。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了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本条规定的损害发生的义务,未尽到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由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确定。此等义务,有些是保护物业业主利益的,有些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55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此外,随着监控技术的发展与普遍应用,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也有义务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记录和保存有关影视资料,以备查清责任人。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此等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此等责任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不依赖于物业服务合同等是否有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此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消极不作为或者不适当作为的行为。(2)被侵权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能够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害发生。(4)过错。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有些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损害发生的主要乃至唯一原因,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无争议。而在另一些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此等情况下,可以考虑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责任。
    
    
    六、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责
    
    本条第3款是一个提示性条款,提示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治安管理调查或者刑事侦察的情况下,绝大部分案件的侵权人总能查明的。
    本条没有民法上的直接功能和意义,不是民法的典型规范。但是提示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有利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适用。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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