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81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本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的“其他责任人”从文义上看,可以包括:(1)其行为导致没有质量缺陷的在建建筑物倒塌的第三人;(2)其行为导致本身有质量缺陷的在建建筑物等倒塌的第三人;(3)对建筑物产生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人,如建筑物的设计人、施工监理人等。
    笔者以为,上述(1)所述其行为导致没有质量缺陷的在建建筑物倒塌的第三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就无须承担责任了,也就不发生追偿问题。遇到此等情形,被侵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75条的规定,直接请求其行为导致没有缺陷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2)和(3)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以追偿的“其他责任人”。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取决于“其他责任人”过错大小及其有过错的行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二、已经交付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
    本条第2款是关于已经竣工交付给所有人(业主)使用的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依据所有权原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其所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故而,已经交付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倒塌是由于所有人的原因引起的,应当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等特殊法律制度的规定,一些建筑物等的所有与管理、使用相分离。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使用人享有如同所有人的部分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建筑物等发生倒塌、塌陷导致他人损害时,管理人、使用人如同所有人一样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原因导致已经交付的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既包括对建筑物等存在缺陷有过错的原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也包括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建筑物等倒塌的第三人。
    (二)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过错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2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包含了此等侵权责任的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本款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应当将本款规定的侵权责任理解为一般过错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其过错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对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而言,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其所有的、管理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等发生倒塌;(2)他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此等损害与建筑物等的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管理、养护、维修等方面的过失,使得建筑物等具有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性。
    对于“第三人”而言,其责任构成在原因、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三方面与上述责任构成相同,但是过错要件的内容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对建筑物等的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有的是对建筑物等直接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导致其倒塌,如驾驶机动车撞击建筑物使其倒塌。
    注释:
    [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22.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一、建筑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概述
    
&n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