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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概述
    
    (一)遗弃饲养的动物与饲养的动物逃逸
    1.饲养过的动物
    本条基本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动物,当然是“饲养的动物”,即原来由饲养人、管理人饲养管理的动物,而不是一直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通俗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是侵权人曾经饲养、管理的动物。
    2.遗弃、逃逸的动物
    遗弃动物是原饲养人、管理人有意思的人为行为。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此等行为以一个处分所有物(管理物)最终命运的内在意思为驱动,实施一个外在的遗弃行为。所以,遗弃饲养的动物,是一个法律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也发生行为人期望得到的效果——处分而使得所有权归于消灭。但是,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该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逃逸,非出于其饲养人、管理人的本意,而是动物基于其本能逃离饲养人、管理人管束的“行为”。动物逃逸与所有人、管理人的内在意思无关,但是可能与其疏忽大意或盲目轻信有关。
    由于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不考虑其有无过错以及过失或故意,因而对于遗弃和逃离的原因不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考虑。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依据本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遗弃、逃逸的动物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内在危险性;(2)他人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此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与遗弃、逃逸动物的内在危险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承担责任的依据与举证责任
    
    (一)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本条法律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基于其过错,而是基于其对危险的控制力。饲养和管理动物,实际上是控制着一项危险。饲养人、管理人不仅要对其饲养、管理期间的此等危险加以管控,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是遗弃动物或者对逃逸的动物之危险也负有管控的义务。将这一危险推向社会或者听任这一危险流向社会,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时间不是无限的,而是在对“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遗弃或者逃逸的时间足够长,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等动物完全失去管控能力,社会也已经将此等动物当作“无主物”的流浪猫、流浪狗等对待和防范。此等情形,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无须对其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期间”到底有多长,应当依具体情况由“理性人”的认知、判断能力确定。投喂已经处于野化状态的流浪猫、流浪狗,投喂者对此等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受害人向某人主张此等侵权责任,需要举证被请求的人是致害动物原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则不支持其请求。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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