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76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三)归责原则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如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是基本潮流。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饲养野兽造成他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造成他人损害。1964年《苏俄民法典》虽未专门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问题,但学理上仍将其解释为高度危险来源造成他人损害之一种。我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833条、《日本民法典》第718条以及《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德、日民法典采取的是“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而《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章所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和第三人的过错责任为例外。除动物园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责任外,其他民事主体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以其有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
    (四)“准侵权行为”责任
    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案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动物自身的“举动”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但造成损害的后果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对与其具有一定关系(作为所有人、管理人)的“物”造成的损害负责,是对其所控制、管领的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来自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这种“物”的内在危险性之实现。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准侵权行为”:需饲养的动物独立实施了某种致害举动
    饲养的动物本身对他人具有一定的内在危险性,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内在危险性得以爆发。这种危险性的爆发是通过动物实施某种加害举动实现的。由于动物不具有民法上的意思能力,其实施的“加害行为”不能称为行为,而只能称为举动。此种举动可以是某种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某种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恶犬咬伤孩童是其积极加害举动造成损害;恶犬立于某学童上学所必经之路,导致学童因害怕而不敢上学。[1]恶犬的消极举动对他人造成了妨碍,甚至恐吓,学童得请求恶犬之饲养人、管理人排除妨碍。
    此外,饲养动物实施的加害举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非受人的意志支配或驱使。在此,需要区别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与以饲养的动物作为侵权工具的情形。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利用饲养的动物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或者在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例如饲养动物由于人的过错(如当事人的驱使、挑逗)造成他人损害。这时的侵权责任之承担不应当按照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则处理,而应当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责任规则处理: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侵权人)和受害人(被侵权人)均有过错,则按照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分担责任。
    (二)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只有在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损害,也就不存在相应的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与其他侵权案件中的损害并无不同,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常见的损害情形有如下几种:纯粹的财产损失,如地里的庄稼被牲畜吃掉或践踏;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被侵权人经过一定时间得到恢复,但需付出医疗、护理费用、损失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留下难看的疤痕,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也需付出医疗、护理费用,失去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甚至产生精神损害;致人死亡的也涉及救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因果关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动物的致害举动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需要证明饲养的动物本身具有危险性,某些饲养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内在危险性,这种内在危险性爆发出来导致他人损害。如果饲养的动物根本就不具有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内在危险,将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否定。其次,需要证明饲养的动物之内在危险以一定的方式爆发出来(如狗确实咬了被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饲养动物的内在危险曾爆发出来、它“实施”了加害“举动”,将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否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判断饲养动物的举动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和方法在此均可适用。
    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在某些案件中,只需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至饲养人、管理人一方。设甲之3岁幼儿在其家设有一米多高的木栅栏的后院玩耍,被翻越木栅栏入院的德国种狼犬咬伤。甲未能看清该犬的形状和颜色。查明后院里有两只德国狼犬脚印;周围200平方千米内仅有两人豢养两只此等德国狼犬;医生检查不能断定咬伤为一只或两只狼犬所为。遇此情况,甲只需提供上述医院检查证明、现场勘查报告,即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因果关系之存在,从而转由两只狼犬的主人证明他们的狼犬的“举动”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即应承担责任。
    
    
    三、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人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被侵权人仅因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得免除或减轻饲养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常常表现为盗窃饲养人、管理人的动物,投打动物,投喂或者挑逗动物等行为。被侵权人不听警告或者无视明显的警示私自进入危险动物饲养区域等,也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2]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法定免责条件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