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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相关行政法规多存在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嫌疑,有关赔偿责任限额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二、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则
    
    本条后半段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任限额,但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受此等限额规定的限制,被侵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全额赔偿。比如,在空难事故中,如果事故是由于航空器经营者(包括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则有权请求全额赔偿,不受法规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限制。
    注释: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二)特殊侵权行为.台北:自版,2006:311.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章提要】本章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共7个条文(第1245条-第1251条)。第1245条是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246条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侵权责任。第1247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48条规定了动物园对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49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1250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第1251条是一条关于饲养动物的行为规范规定。除了动物园对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外,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等)承担无过错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无过错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过错责任)。法律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若干情况作出了规定(第1245条后段、第1246条后段、第1248条后段)。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
    
    (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自罗马法以来,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被认为是一种“准侵权作为”,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不是其所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也规定了这种侵权责任,而且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
    “饲养的动物”是指处于人的饲养、管束之下的动物。动物乃具有生命且可以自主活动之物。一方面,它区别于不可自主活动之植物,它可以自己独立地实施某种加害举动;另一方面,它又区别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的人,动物只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它只能实施某种加害举动而非加害行为。因此,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既不同于树木等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也不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外,微生物不属于动物,病菌和病毒传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属于危险物品乃至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或不同时期的法律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中“动物”的限定和理解并不一致。古代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将赔偿责任局限于“家畜”所造成的损害;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典则一般地规定为“动物”;美国法则采取了分别列举的方式,既包括“放牧牲畜”,也包括“家养动物”和野兽。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继受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的这种规定比较科学,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不必一一列举:既不像古代法的规定那么狭窄,也不像德、日、法等国的民法典的规定那么宽泛;而且它给出了“饲养的”这一定性因素,表明了动物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便于分析和理解。
    本条及本章其他条文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强调动物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这是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野生动物,如处于野生状态的虎、豹、狮子、毒蛇等,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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