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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概述
    
    (一)高度危险物的概念
    本条列举了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六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度危险物。这是不完全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几种高度危险物。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侵权人的责任,更好地保护因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性而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有必要先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范围以及分类等。
    由交通部制定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替代了之前由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制定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1986)。该标准对危险物品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第3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货物为“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该标准第4条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将危险物品分为9个类别,包括:(1)爆炸品;(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其中每个类别又可以分为若干项。该标准第4条对于上述每一类别下的每一项危险物品的概念、性质、分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见,危险物品实际上指代的是一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它不仅包括原《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4种危险物品,而且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
    需要注意,核材料在性质上也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但是由于核材料的极端危险性,《民法典》对其单独予以规定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免责事由,从而不受本条规范。但是,《核安全法》第2条明确区分了核材料与“放射性废物”。所谓“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这类放射性废物不属于核材料,而属于高度危险物品,受本条规范。
    (二)规制高度危险物品的法律制度
    由于高度危险物的固有危险性,它对周围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很可能造成现实的损害,因而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单行法规等来对高度危险物品进行管制。除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高度危险物的控制作出了规定,如《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有相应的详细规定。本条基本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72条,但是增加了“强腐蚀性”,将“放射性”提高为“高放射性”,使得本条侵权责任规范规定更加全面和更加科学。在立法的最后阶段,本条增加“高致病性”高度危险性,回应了抗击“新冠”疫情的社会需求。“高致病性”高度危险物主要指具有高致病性的病毒、细菌。
    
    
    二、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一)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确立了占有人、使用人对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如何理解占有人、使用人是责任主体,需要从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依据出发,来进行解释:第一,从风险控制的理论出发,占有人是直接的风险控制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有利于控制风险;第二,从损益同归的理论出发,享有其利益者承受其风险,使用人享有其利益,应当承受风险。通常情况下,占有人、使用人乃是同一人,由其承担责任合情合理。如果所有人也是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当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是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对该高度危险物具有实际控制力。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所有与占有、使用分离的情况下,由对该高度危险物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占有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在转移对该高度危险物的占有状态、使用权的过程中有过错的,其要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承担过错责任。其过错与占有人、使用人的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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