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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第14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5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理解与适用
    
    一、请求权人
    
    如果说前条是关于以修复方式“恢复原状”的规定,用以救济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本条则是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1]依据本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这里没有使用“法律规定”而是“国家规定”,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立场,为未来确定侵权人留下了较大的决策空间。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国家政策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均规定了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至于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与组织的范围,在前一条的释义中已作具体解析。其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其他的,不赘述。
    对于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如果以上多个有权的主体都试图积极提起诉讼怎么办呢?为了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19条就起诉顺位和共同诉讼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换言之,国家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相对于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力。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共同原告)。反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也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条一样,本条强调了“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才承担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则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本法第1129条、第1230条规定的责任之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因此,承担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2)损害(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功能的暂时或者永久丧失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赔偿的损害和费用种类
    
    本条规定了以下五项可以请求赔偿的损害和费用。
    (1)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民法典》第1235条基本保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只是多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项。
    所谓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是指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部分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的期间内,因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而导致的损失。譬如,受损林地修复期间,因林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等生态服务功能的丧失和降低而导致的损失。这种损失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方能完成。
    所谓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过于严重,以致受损生态环境已不可修复,完全丧失原有生态服务功能而导致的损失。譬如,野生动物栖息地、丹霞地貌、千年冻土层的永久性破坏。这种损失,也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采用专门的方法才能完成。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主要是指调查、勘查、监测受损区域和评估鉴定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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