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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责任承担
    (1)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由于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主观状态而异:(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b)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其他故意、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仅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一种情况。(c)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行人都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实际上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了,不会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深陷财务危机。
    4.法定免责事由
    由于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规定了法定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仅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仅限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指故意和机动车相撞以骗取赔偿)的情况。这些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来不及避让,也无法控制风险,因此,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可责难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受害人即使存在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但是并没有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时,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注释:
    [1]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5-266.
    [2]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8-241.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理解与适用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情形
    多数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同时是使用人。此时的“机动车一方”主体是单一或者同一的,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条适用于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情况:使用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人(使用人)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此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当然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但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原因,即借用和租赁等。借用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租赁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二者都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本条适用的范围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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