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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
    1.构成要件
    (1)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见:首先,只有机动车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各方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很少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不一致的责任认定结论。但是,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事故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在有其他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认定结论时,法院应当采用新证据查清法律事实,而不应该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而不是法律事实。
    (2)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肇事行为
    机动车一方或双方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不法行为,即存在肇事行为。机动车一方应遵守的规则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中,尤其是第二节专门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例如,道路通行规定实行右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等。机动车一方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就被认为存在肇事行为。
    (3)造成一方或者双方损害
    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损失包括:(a)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b)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车辆的重置费用;(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d)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事实角度讲,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存在客观联系。判断客观联系依据必要条件理论,即若没有肇事行为,则损害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反之,若无肇事行为,损害仍会发生,则肇事行为非损害之原因。在确定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的承担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质言之,过错是机动车之间承担责任的基础。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受害人除了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还应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除了可以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抗辩外,还可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
    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能够确定过错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过错程度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
    1.概述
    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颇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于2007年修订,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2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一方不必有过错
    由于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在责任构成时不必考虑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
    第一,除了极个别情况,否则,机动车事故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并不因为责任的比例之大小而改变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承担100%的责任还是承担90%的责任抑或10%的责任,都是承担责任,而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没有关系。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半段的规定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中责任减轻或责任免除的规定。第三,机动车驾驶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符合现代侵权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法的否定,但我们所称的无过错责任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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