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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即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文。此外,《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07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上条文也都是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相应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一)主观条件
    
    1.明知缺陷
    “明知”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确实、明确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从过错角度看,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排除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明知”需要被侵权人一方证明。
    2.拒绝补救
    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比较,本条增加了“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主观条件规定,即将生产者、销售者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之一。
    从法律条文的文义上看,“明知”与“拒绝”的关系是选择关系,即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满足主观条件的要求。但是,从认知逻辑上看,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也就已经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观条件
    适用本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的客观条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这里的“健康严重损害”是指残疾、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况。
    本条法律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或者其他计算标准作出规定,这有赖于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本条法律规定。
    注释:
    [1]黄忠顺.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法学,2020(1):260-282.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之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1.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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