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42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虽然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无须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等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要件要求:(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了赔偿,承担了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的缺陷是在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造成的;(3)被追偿的第三人对在物流环节造成产品缺陷有过错。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对此等责任的追偿事先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以追偿生产者或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的金额为限,并可以考虑将其为解决相关纠纷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追偿范围。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承担此等侵权责任无须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也不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采取召回措施产生费用承担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跟踪义务和补救措施
    
    (一)跟踪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有义务跟踪产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及时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补救措施
    1.停止销售
    停止销售是指在所有销售渠道和环节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商业实践中,将某种缺陷产品“下架”处理即为典型的停止销售。停止销售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补救措施。
    2.警示
    警示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该缺陷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进行警示,告知用户和其他可能的使用者、接触者等,避免发生相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警示通常适用于不需要停止销售也不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此等产品存在的缺陷往往是警示缺陷。
    3.召回
    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公开要求产品的购买人、使用者等送回有缺陷(安全隐患)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以消除产品缺陷的一项补救措施。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