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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揽关系概述
    承揽关系由承揽合同确定。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最典型、最常见的承揽合同。由于其典型性和普遍性,合同法对此等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
    在承揽关系中,一方面,定作人有选人、指示和提出定作要求等方面的权利,这一权利对承揽人完成具体工作产生宏观层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承揽人有独立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完成工作中,并不需要在细节上听命于定作人。正因为如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只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定作人不承担责任规则的确立
    承揽人因独立完成工作,原则上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后果,定作人不承担责任。这是大多数国家侵权责任法确认的规则。200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接受了这一规则。但是,2009年《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纳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当时有人认为:既然是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就没有规定的必要了,因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是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千千万万,是不可列举的。这种认识在法律逻辑上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也有局限性:此等规则不仅仅是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也规定其在有过错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也就从另一个方面明确了承揽人的责任。此外,承揽关系与委托、雇佣等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性质上的区别,法律对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只是考虑到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考虑到司法解释的成果,更重要的是考虑到设定相关裁判规则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193条基本接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则。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定作人没有相关过错的情况下,定作人不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到底谁对此等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确定此等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主要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1)如果是一个过错侵权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2)如果是有一个无过错责任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66条及相关无过错责任规范的规定;(3)如果涉及被侵权人(受害人)过错,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或第1174条的规定;(4)如果是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劳务提供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或者第1192条的规定。
    
    
    二、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一)定作人的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虽然原则上不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或者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特定的过错,也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定作人过错应当理解为过失,具体包括定作人的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人过失这三种过失。“定作过失”是指项目上的过失,比如发包一个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定作某种标的违法的工作成果,以及在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过失。“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发出错误或者违规违法的具体执行或操作指令,如指示承揽人违反安全保护规范要求野蛮施工。“选人过失”也称为“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选择承揽人不当,比如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定作人有以上过失之一,且该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有原因力的,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有上述过错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受到损害,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人受到损害,向承揽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36条第1款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内容无效)
    第1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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