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26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注释:
    [1]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23.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章提要】本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共14个条文(第1188条-第1201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是,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外情形是,基于某种既有的法律关系,某些民事主体尽管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却要对特定主体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章主要是关于此等例外情形的规定,少量条文涉及密切关联的“自己行为责任”。本章第1188条-第1189条是关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之规定。第1190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之规定。第1191条-第1192条是关于使用人(用人单位、个人劳务接受一方)替代责任的规定。第1193条是关于承揽人责任的规定。第1194条-第1197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198条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199条-第1201条是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主旨
    
    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减轻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18日发布;2008年12月24日实施部分废止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被废止)
    第159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监护人责任概述
    
    (一)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于其所监护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律条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大致可以简化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理解监护人责任的概念,需要准确把握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含义和范围。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制度。负有监督、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即为被监护人。[1]父母亲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亲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2]
    (二)监护人责任的特征
    1.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监护人责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即监护人替他人(被监护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对物件致害承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重要情形。在此,存在着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实际造成损害的是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则是监护人。
    2.无过错责任。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失为必要。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可见,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在采纳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引入了一点公平衡量的因素,以此来缓解无过错责任的严格性。
    3.补充责任。我国法律这一规定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