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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虽然知识产权所包括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权利,但是我国一直单独制定《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规定在这些单行法律中。《民法典》设本条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一)落实《民法典》总则的有关规定
    落实《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9条第2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也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严格条件下的惩罚性赔偿(第47条),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作出“白地条款”的规定,为惩罚性赔偿的扩大适用提供了基础。
    (二)宣示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为有关单行法的修改指引方向
    立法适应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作出本条规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既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政策宣示,也为几个单行法特别是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来的修改指引了方向、奠定了基调。未来这些法律的修改也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三)作为可以直接适用的裁判规则和指引性规范
    虽然本条的规定较为简略,但是它对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适用的主客观要件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可以直接作为裁判规则判案的。同时,作为《民法典》中的“普通法”条文,也可以帮助指引特别法的规定,正确发现、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等单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在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侵权人或者违约方)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即已获得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特别警示和一般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合同法上,不少违约责任包含惩罚性因素。如定金规则,两倍返还或者没收定金就包含着对违约方的惩罚,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包含一定的惩罚性。
    侵权责任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而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惩罚不大为德国侵权责任法理论接受,却为英美法特别是美国侵权责任法所推崇。
    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和相关条文的规定,在我国使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特定种类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2)一般要求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3)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本条)或者损害后果严重(如《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以及《民法典》第1207条)。
    
    
    三、本条适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侵权人故意
    本条规定,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故意是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求。
    《商标法》第63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是“恶意”,恶意是比一般故意更恶劣的故意。那么,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在侵害商标权的情形确定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到底是要求其为故意还是要求其为恶意呢?笔者以为,侵权人故意就符合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要求。理由是:(1)新法规定优于旧法规定;(2)虽然《民法典》是普通法,《商标法》是特别法,但是普通法和特别法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不宜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3)立法目的在于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知识产权、惩罚侵权人,故而应采用相对宽松的主观要件(故意)而不是采用更为严格的主观要件(恶意)来适用惩罚性赔偿。基于同样考虑,如果法律对主观要件作出了更宽松规定的(如规定为重大过失),则应适用该更宽松主观要件的规定。
    (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情形:(1)以侵权为职业或者主要营业;(2)对特定的被侵权人多次、反复侵权;(3)对多个被侵权人侵权;(4)在受到查处或者判决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后仍然实施侵权行为;(5)采取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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